
【法】 give a fair trial
give; render; yield; administer to; afford; confer; deal; impart; vouchsafe
【醫】 administration; D. D.; Det.; detur
equity; honesty; justice; justness; rectitude; righteousness; rightness
soundness
【經】 fairness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給予公正審判”的英文對應表述通常為“to grant a fair trial” 或“to accord a fair trial”,其核心含義是指司法機關依法保障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獲得符合正當程式與平等原則的司法審理過程。以下從法律要素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給予公正審判”指司法機關在訴訟程式中确保當事人享有國際公認的司法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法官不受外部幹預,依據法律和事實獨立裁判。
裁判者不得與案件存在利益沖突,避免預設立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
涵蓋告知指控罪名、充分辯護權、質證權、獲得法律援助等(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除法定例外,審判需公開進行且不得無故拖延。
《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修訂版)
定義“fair trial”為:“公正的審判,指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保障,确保當事人獲得律師辯護、交叉詢問證人及無偏見陪審團審理的權利。”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法學權威工具書。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 9th ed.)
強調公正審判需滿足“自然正義原則”(Natural Justice),包括“聽取雙方陳述”(audi alteram partem)和“禁止自斷其案”(nemo judex in causa sua)。
來源:牛津大學出版社,國際公認法律術語标準參考。
“給予公正審判”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明定的基本人權。其标準包括: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明确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并通過以下制度落實公正審判:
“給予公正審判”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指向一套國際化的司法權利保障體系,其内涵由程式正義、權利平等與司法獨立三大支柱構成。權威詞典及國際公約均強調,該義務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核心職責,旨在維護法治與人權的基本價值。
“給予公正審判”指在司法過程中,依據法律和事實,通過公平、無偏私的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以下是詳細解釋:
審判的定義
審判是司法活動的核心環節,指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調查、證據收集及辯論,最終作出判決。其過程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确保對被告的合法審問和辯護權利。
“公正”的核心内涵
公正是審判的核心原則,強調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受個人利益或情感影響,依據公認的道德标準和法律規範進行判斷。例如,法官需以中立立場平衡控辯雙方權益,确保結果合法合理。
兩者的結合意義
“給予公正審判”既包含程式正義(如公開審理、保障辯護權),也包含實體正義(判決結果符合法律與事實)。此外,該詞也可引申為對事件或行為的客觀評價,如社會輿論對某争議的“審判”。
應用場景
主要用于司法領域(如刑事案件審理),也可用于比喻其他需要公平裁決的情境,如國際争端仲裁、競賽裁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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