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sclosure principle
open; overt; make known to public; publish; unfurl; ventilate
【計】 disclocse
announce; open out; reveal
【經】 disclosure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醫】 principle
【經】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公開揭示的原則"(Principle of Public Disclosure)是法律及公共治理領域的基礎性概念,指通過制度化方式将特定信息主動向公衆開放,以保障知情權與監督權的實施。該原則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透明度要求
"公開"(Public/Open)在漢英對照中對應《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的"使秘密或内部事務成為衆人知曉的狀态"(Modern Chinese Dictionary, 7th ed.)。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需主動公開涉及公衆利益的決策依據與執行結果。
信息揭示标準
"揭示"(Disclose/Reveal)在法律英語中特指"通過法定程式呈現隱藏事實",如牛津法律詞典解釋其包含"系統化呈現關鍵數據"的義務(Oxford Law Dictionary。典型應用包括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披露制度,要求企業定期公開經營數據。
倫理約束框架
"原則"(Principle)在此語境下具有雙重屬性:既體現《法學導論》強調的"程式正義基礎規範",又包含世界銀行治理框架提出的"平衡公衆知情與隱私保護"的倫理邊界。例如醫療數據公開需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脫敏處理規則。
“公開揭示的原則”通常指在特定領域(如法律、金融、管理或公共事務)中要求信息透明化、向相關方充分披露的核心準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規或案例,建議參考相關領域的權威文件(如《證券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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