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disclosure principle
open; overt; make known to public; publish; unfurl; ventilate
【计】 disclocse
announce; open out; reveal
【经】 disclosure
fundamental; principle; tenet
【医】 principle
【经】 general principles; principle
"公开揭示的原则"(Principle of Public Disclosure)是法律及公共治理领域的基础性概念,指通过制度化方式将特定信息主动向公众开放,以保障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施。该原则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透明度要求
"公开"(Public/Open)在汉英对照中对应《现代汉语词典》定义的"使秘密或内部事务成为众人知晓的状态"(Modern Chinese Dictionary, 7th ed.)。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需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依据与执行结果。
信息揭示标准
"揭示"(Disclose/Reveal)在法律英语中特指"通过法定程序呈现隐藏事实",如牛津法律词典解释其包含"系统化呈现关键数据"的义务(Oxford Law Dictionary。典型应用包括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公开经营数据。
伦理约束框架
"原则"(Principle)在此语境下具有双重属性:既体现《法学导论》强调的"程序正义基础规范",又包含世界银行治理框架提出的"平衡公众知情与隐私保护"的伦理边界。例如医疗数据公开需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脱敏处理规则。
“公开揭示的原则”通常指在特定领域(如法律、金融、管理或公共事务)中要求信息透明化、向相关方充分披露的核心准则。以下是详细解释: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规或案例,建议参考相关领域的权威文件(如《证券法》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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