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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佐英文解釋翻譯、保佐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uratio; curatorship

分詞翻譯:

保的英語翻譯:

defend; keep; protect

佐的英語翻譯:

assist

專業解析

保佐(ほさ)是日本民法中的一項法律制度,指對因精神障礙等原因導緻判斷能力顯著不足的成年人,由家庭法院選任保佐人(ほさにん),在涉及重要法律行為時賦予其同意權、撤銷權等權限,以保護被保佐人的利益。其核心在于補充被保佐人的行為能力,而非完全替代。

一、核心含義與法律定位

  1. 保護對象:因精神障礙(如認知症、智力障礙、精神疾病等)導緻事理辨識能力顯著不充分,但尚未達到需要“監護”級别(即完全喪失辨識能力)的成年人(日本民法典第11條)。
  2. 制度目的:在尊重被保佐人殘餘意思能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的重要法律行為提供補充和保護,防止其因判斷力不足而遭受利益損害。區别于“監護”的全面代理,保佐更側重對特定重大事項的監督和同意。
  3. 權限範圍(保佐人的同意權與撤銷權):被保佐人進行民法典第13條第1項所列的重要法律行為(如借貸、擔保提供、不動産買賣、訴訟行為等)時,需獲得保佐人的同意。未經同意的行為,保佐人或被保佐人本人可予以撤銷(日本民法典第13條第4項)。保佐人不享有當然的代理權,但家庭法院可根據申請,就特定法律行為賦予保佐人代理權(日本民法典第876條之4)。

二、與相關制度的區别

  1. 與“監護(かんご)”的區别:
    • 對象能力程度:監護適用于完全喪失事理辨識能力者;保佐適用于能力顯著不足者。
    • 權限範圍:監護人擁有廣泛的法定代理權和同意權/撤銷權;保佐人原則上僅對特定重要法律行為擁有同意權/撤銷權,代理權需法院特别賦予。
    • 行為能力限制:被監護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可撤銷(除日用購買等小額行為);被保佐人僅在實施特定重要法律行為未獲同意時可撤銷。
  2. 與“輔助(ほじょ)”的區别:輔助適用于判斷能力不足(程度輕于保佐對象)者。輔助人的權限範圍最小,僅針對家庭法院在個案中特别審定的特定法律行為擁有同意權/撤銷權或代理權(日本民法典第15條)。

三、英譯與漢譯

四、權威參考來源

  1. 日本民法典(民法):定義保佐制度、對象、權限的核心法律條文(第11條至第13條,第876條之2至第876條之9)。來源:日本法務省官網 e-Gov法令檢索系統。
  2. 法律用語詞典(有斐閣):對“保佐”詞條的專業法律釋義。來源:有斐閣《法律用語詞典》(第4版)。
  3. 日本民法典英譯本(法務省):提供“Curatorship”作為“保佐”的官方英譯。來源:Japanese Civil Code (English Translation), Ministry of Justice, Japan。
  4. 日漢法律詞典(小學館):提供“保佐”對應的中文法律術語。來源:小學館《日漢法律詞典》。

網絡擴展解釋

“保佐”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法律術語和文學用法綜合理解:

一、法律術語中的定義

  1. 核心概念
    指通過輔導、監督或幫助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或無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以保護其合法財産權益的法律制度。保佐人通常由法院指定,職責包括財産管理和生活照料。

  2. 與中國法律的關聯
    中國民法未設立保佐制度,對行為能力受限者統一采用監護制度。但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等,保佐制度常與監護并行,針對特定群體(如準禁治産人)進行補充性保護。

  3. 與監護的區别
    保佐側重于財産管理,而監護範圍更廣,涵蓋人身和財産權益;保佐人權限通常小于監護人。


二、文學與日常用法

  1. 基本含義
    作為漢語詞彙時,意為“保佑、輔佐”,如唐代李商隱詩句“保佐資沖漠,扶持在杳冥”即用此意。

  2. 成語結構
    由“保”(保護)和“佐”(協助)組成動賓結構,引申為對他人的支持與幫助。


三、其他延伸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可參考漢典或搜狗百科的權威解釋。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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