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i juris
commonality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公共權利(public rights)指法律賦予公共機構或國家機關為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行使的強制性權力。該概念具有雙重維度:
法律屬性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權利常與"private rights"形成對照,特指政府機構依據憲法授權實施的行政管理權,如征稅權、治安維護權等。中國《憲法》第57條明确将公共權利定義為"人民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安排。
社會功能
社會學視角下,公共權利體現為調節社會資源配置、維護公共秩序的特殊機制。美國政治學家約翰·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強調,公共權利的正當性源于其保障"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社會契約功能。
行使邊界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公共權利需受"公共利益原則"約束,強調權力行使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和比例原則。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則規定了公衆對公共權利運行的監督權。
主要參考文獻:
關于“公共權利”這一表述,需要特别說明:在政治學和法學領域中,更準确的術語應為“公共權力”或“公共利益”。根據搜索結果分析,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理解方向:
公共權力(Public Power)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的強制性管理權,其核心特征包括:
用戶可能混淆了“公共權利”與“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建議區分使用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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