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ublici juris
commonality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公共权利(public rights)指法律赋予公共机构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行使的强制性权力。该概念具有双重维度:
法律属性
在英美法系中,公共权利常与"private rights"形成对照,特指政府机构依据宪法授权实施的行政管理权,如征税权、治安维护权等。中国《宪法》第57条明确将公共权利定义为"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
社会功能
社会学视角下,公共权利体现为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维护公共秩序的特殊机制。美国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强调,公共权利的正当性源于其保障"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社会契约功能。
行使边界
《元照英美法词典》界定公共权利需受"公共利益原则"约束,强调权力行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比例原则。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则规定了公众对公共权利运行的监督权。
主要参考文献:
关于“公共权利”这一表述,需要特别说明:在政治学和法学领域中,更准确的术语应为“公共权力”或“公共利益”。根据搜索结果分析,可能存在以下两种理解方向:
公共权力(Public Power)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的强制性管理权,其核心特征包括:
用户可能混淆了“公共权利”与“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建议区分使用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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