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using public property
公共財産使用權是指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國有或集體所有的財産進行占有、使用并獲取收益的法定權益。該權利對應的英文表述為"right to use public property",其核心特征體現在非排他性、公益導向和法定授權三個層面。
從法律依據分析,我國《民法典》第324條明确規定"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或個人可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該條款通過物權編的特别規定,确立了公共財産使用權的民事權利屬性(引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實踐層面,國務院頒布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8條進一步細化了使用權取得程式,要求通過出讓合同明确使用期限、用途等限定條件。
典型應用場景包含三類:(1) 國有土地開發需籤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 公共設施特許經營須經招投标程式;(3) 海域使用權取得需辦理不動産登記。這些操作規範均源自自然資源部《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行政規章體系。
值得關注的是,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江小涓教授在《公共財産治理機制研究》中指出,使用權行使必須遵循"比例原則":使用強度與公共福利産出需保持合理對應關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3版)。這種限制性特征使得公共財産使用權區别于完全物權,在行使過程中需接受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雙重約束。
公共財産使用權是指在不改變財産所有權歸屬的前提下,依法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公共財産進行合理利用并獲取收益的權利。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公共財産
指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的財産,包括自然資源(如土地、森林、草原)、基礎設施(如道路、公園)及國有資産等()。
使用權
指根據法律授權或合同約定,對財産進行占有、使用的權利。其特點包括:
▲ 需注意: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是核心特征,例如個人租賃公有住房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具體權利邊界需參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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