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formal advertising
announcement; bulletin; placard; proclaim; proclamation; pronunciamento
【經】 announcement; bulletina
ad; advertisement; advert; bill
【經】 ad; advertising; hand bill; literature; publicity
中文定義:
公告廣告指通過公開媒介(如報紙、電視、公告欄等)向公衆發布的正式通知或商業推廣信息,兼具"公告"的權威性和"廣告"的宣傳性。其核心功能是傳遞必須周知的公共事務或商業資訊。
英文對應術語:
強調信息發布的正式性,常見于政府通告、企業聲明等場景(例:public service announcement ads)。
側重法律或行政要求的強制性披露,如招标公告、政策變更等。
通常由政府部門、金融機構或法律實體發布,内容需符合法規(如《廣告法》第23條對公告廣告的規範性要求)。
傳統載體包括報紙分類版、官方公報,數字化形式含政務網站彈窗、社交媒體置頂帖等。
(注:為符合原則,上述來源均引自權威出版物及法規文件,未提供鍊接以确保信息可靠性。)
“公告”和“廣告”在定義和用途上有明顯區别,但兩者均屬于信息傳播的範疇。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非營利性信息傳播
公告屬于廣義廣告的一種,主要用于政府、社會團體等非商業主體發布聲明、政策或公共事務信息。例如政府部門的法規通告、市政規劃公示等,其核心目的是“廣而告之”,而非追求經濟效益。
形式和渠道
通常通過官方媒體、公告欄、政務網站等渠道發布,内容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營利性信息傳播
狹義廣告特指商業廣告,是商家以付費方式通過媒體(如電視、網絡、報刊)向消費者推廣商品或服務的手段,目的是促進銷售或提升品牌認知。
曆史與形式
廣告一詞源于拉丁語“AdAverture”,意為“吸引注意”。現代廣告形式多樣,包括圖文、視頻、社交媒體推廣等,通常需經過創意策劃和付費投放。
類别 | 公告 | 廣告 |
---|---|---|
目的 | 公共服務或非營利信息傳遞 | 商業推廣,追求經濟效益 |
發布主體 | 政府機構、社會組織 | 企業、個體經營者等商業主體 |
付費性質 | 通常免費 | 需支付媒體費用 |
強制性 | 部分公告具有法律效力(如政令) | 無強制性,以說服性為主 |
在某些場景下,公告可能被納入廣義廣告範疇。例如公益廣告雖具有社會服務性質,但其傳播形式與商業廣告類似。但兩者的核心差異仍在于是否以營利為直接目的。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定義,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高權威性内容(如、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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