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determination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經】 policy ******
"共同決定政策"在漢英對照語境中可譯為"joint decision-making policy",指多方主體通過協商機制共同參與政策制定的治理模式。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法定協商框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條規定,政策制定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這一原則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得到具體體現。例如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工代表通過法定程式參與安置方案的表決。
多利益相關方參與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24年發布的《協同治理白皮書》指出,現代公共政策需整合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的訴求,如環保領域的"河長制"即采用多方聯席會議形式确定治理方案。
程式性保障機制
該政策實施需配套完整的議事規則,包括提案提交、專業論證、投票表決等環節。德國《共同決策法》規定的企業監事會職工代表制度,為此類機制提供了國際參照樣本。
在國際比較層面,歐盟委員會官網政策數據庫顯示,28個成員國中有19個在社會保障領域采用法定共同決策程式,其中瑞典的勞資集體談判機制被國際勞工組織列為典型案例。
“共同決定政策”(Co-determination Policy)是指一種在組織或企業決策過程中,由多方利益相關者(通常是資方與勞方)共同參與并協商決策的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該政策強調在關鍵決策(如企業戰略、勞動條件等)中,員工代表與資方代表享有平等的參與權,通過協商達成共識。例如在德國,法律要求大公司董事會中約一半成員由員工選舉産生,體現勞資共治。
實施範圍
主要應用于經濟領域的企業治理,尤其在歐洲國家(如德國、瑞典)較為常見,常用于規範勞動關系、公司管理結構等。
德國模式(Mitbestimmung):
員工通過工會或職工委員會參與董事會決策,覆蓋人事、福利等議題。例如德國《共同決策法》規定,超過2000人的企業需設立監事會,其中半數成員由員工選舉。
作用:
英文中對應“共同決定政策”為co-determination policy,屬于經濟與勞動法領域的專業術語。
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企業治理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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