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instigator; joint instigators
共同教唆犯(joint abettor)是指两个或以上行为人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存在多个教唆者时即构成共同教唆关系。
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件:第一,主观上存在共同犯罪故意,教唆者之间需达成明确的意思联络(《刑法学总论》第三版,高铭暄著);第二,客观上实施协同教唆行为,包括共同策划、分工实施或强化犯意等;第三,被教唆者实际实施了犯罪行为,且教唆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在法律适用中,共同教唆犯需区分主从犯。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应依法从重处罚。中英术语对照显示,"abettor"在普通法系中特指煽动、怂恿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我国刑法中"教唆犯"构成要件高度契合(《元照英美法词典》,2020年修订版)。
共同教唆犯是刑法中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核心特征为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教唆行为,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以下从定义、法律依据、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四方面展开说明:
共同教唆犯指两个或以上的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威胁等方式,共同向原本无犯罪意图的他人灌输犯罪意图,并导致被教唆者实施犯罪的行为。其特殊性在于: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
共同教唆犯的认定需严格满足共同故意、协作教唆等条件,其法律后果与教唆行为的作用直接相关。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因具有更强的社会危害性,通常会被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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