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general average expense
【經】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charge; cost; expenditure; expense; fare; fee; outlay; rate
【經】 charge; charges; cost; expenditure; expense; outgoings; outlay
共同海損費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指在海上運輸中,為解除船貨共同危險,由船方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特殊措施而産生的額外費用。該費用需由受益的船方、貨方等各方按獲救財産價值比例共同分攤。其核心特征包括:
船舶與貨物必須面臨真實、緊迫的海上危險(如風暴、觸礁),且危險威脅到全體利益方。
費用支出必須是船長或船員有意采取(如主動擱淺避險),且措施需符合行業慣例(例如《約克-安特衛普規則》标準)。
費用超出正常營運成本(如為脫淺雇傭救助拖輪、臨時卸貨至避難港的倉儲費)。
依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ork-Antwerp Rules),共同海損費用需經共同海損理算師(Average Adjuster)核定分攤價值。
第193條規定,共同海損費用由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攤價值比例承擔(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費用分攤遵循"共同安全原則" 與"公平分攤原則":
$$ text{分攤金額} = frac{text{個體獲救財産價值}}{text{總獲救財産價值}} times text{共同海損總費用} $$
共同海損費用通常由船貨雙方的海洋貨物運輸保險 或船舶保險 承保。貨主可憑保險公司籤發的"共同海損擔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免除現金分攤義務(來源:國際海事委員會實務指南)。
注:具體案例需結合提單條款、保險條款及適用法律綜合判定。
共同海損費用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産遭遇共同危險時,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産生的額外費用。這類費用需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攤,其核心特征與構成要件如下:
常見費用類型
分攤原則
根據《海商法》第199條,各受益方按航程終止時的分攤價值比例承擔費用。具體步驟包括:
共同海損費用與單獨海損的關鍵區别在于人為性和分攤性。單獨海損是因意外直接導緻的損失(如雷電擊毀貨物),僅由受損方自行承擔;而共同海損費用是人為幹預産生的,需多方共擔。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參考《海商法》第193-1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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