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general average expense
【经】 ga clause; general average
charge; cost; expenditure; expense; fare; fee; outlay; rate
【经】 charge; charges; cost; expenditure; expense; outgoings; outlay
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 指在海上运输中,为解除船货共同危险,由船方有意且合理地采取特殊措施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该费用需由受益的船方、货方等各方按获救财产价值比例共同分摊。其核心特征包括:
船舶与货物必须面临真实、紧迫的海上危险(如风暴、触礁),且危险威胁到全体利益方。
费用支出必须是船长或船员有意采取(如主动搁浅避险),且措施需符合行业惯例(例如《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标准)。
费用超出正常营运成本(如为脱浅雇佣救助拖轮、临时卸货至避难港的仓储费)。
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rp Rules),共同海损费用需经共同海损理算师(Average Adjuster)核定分摊价值。
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费用由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承担(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费用分摊遵循"共同安全原则" 与"公平分摊原则":
$$ text{分摊金额} = frac{text{个体获救财产价值}}{text{总获救财产价值}} times text{共同海损总费用} $$
共同海损费用通常由船货双方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或船舶保险 承保。货主可凭保险公司签发的"共同海损担保函"(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免除现金分摊义务(来源:国际海事委员会实务指南)。
注:具体案例需结合提单条款、保险条款及适用法律综合判定。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产生的额外费用。这类费用需由受益方按比例分摊,其核心特征与构成要件如下:
常见费用类型
分摊原则
根据《海商法》第199条,各受益方按航程终止时的分摊价值比例承担费用。具体步骤包括:
共同海损费用与单独海损的关键区别在于人为性和分摊性。单独海损是因意外直接导致的损失(如雷电击毁货物),仅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费用是人为干预产生的,需多方共担。
如需了解具体案例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海商法》第193-19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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