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oint and several
common; jointly; together
【經】 coordinate
and; draw; gentle; kind; mild; harmonious; mix with; sum; summation
together with
【計】 ampersand
【醫】 c.; cum
exceptional; individual; one or two; specific; very few
【機】 individual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共同的和個别的"對應"joint and several"這一專業術語,指代兩種不同的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定義,該表述源自普通法體系,現廣泛應用于合同法和侵權責任領域。
核心概念解析:
共同責任 (Joint Liability) 指多個責任方必須作為整體承擔義務,債權人隻能向全體責任人共同主張權利。典型應用見于合夥企業債務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38條即采用此原則。
個别責任 (Several Liability) 允許債權人單獨向任一責任人追償全部債務,常見于産品責任案件。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第17條對此有詳細界定,強調責任人間的非連帶屬性。
複合責任形态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兼具前兩種特征,如中國民法典第178條規定,債權人既可要求全體責任人共同賠償,也可單獨要求任一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已履行義務者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該術語的精确理解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立法解釋,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適用細則上存在顯著差異。美國法律學會(ALI)的權威注釋指出,現代立法趨勢正逐步限制該原則的適用範圍。
以下是“共同”和“個别”的詳細詞義解析:
基本含義
延伸解釋
基本含義
延伸解釋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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