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lagrant violation
"公然侵犯"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flagrant infringement",指以公開、明顯且肆無忌憚的方式實施的權利侵害行為。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行為公開性(Overtness) 指侵權行為具有可見性和可識别性,如未經授權在公共平台傳播版權作品。牛津法律詞典強調此類行為"具有使公衆知悉的顯著特征"(Oxford Reference, 2023)。
主觀惡意性(Mens rea) 行為人明知違法仍故意實施,區别于過失侵權。世界知識産權組織案例庫顯示,這類案件90%涉及重複性侵權記錄(WIPO Arbitration Cases, 2024)。
損害嚴重性(Substantial harm) 根據《伯爾尼公約》第9條,需達到"實質影響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程度。2024年歐盟法院裁決的Meta數據案中,法院認定平台擅自收集用戶生物特征數據構成典型公然侵犯隱私權。
該術語在國際法領域特指國家層面的權利踐踏,如聯合國第68/262號決議認定軍事占領他國領土屬于"flagrant vio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國内法則多用于知識産權、人格權等民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3〕12號)将其定義為"以公示方式持續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且拒不改正"的情形。
“公然侵犯”是由“公然”和“侵犯”組合而成的短語,指公開、明目張膽地損害他人權益或違反法律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然
指行為公開、不加掩飾,帶有明顯的故意性。例如:在公共場合或明确表達意圖的情況下實施行為。
侵犯
包含兩層含義:
“公然侵犯”強調行為的公開性和違法性,常見于以下場景: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确規定“公民合法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其他法律如《民法典》也針對隱私權、名譽權等權益的侵犯行為制定了具體罰則(綜合、6)。
提示: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分析,可參考權威法律數據庫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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