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iversal successor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概括繼承人”對應的英文表述為"universal successor"或"heir general",指繼承被繼承人全部權利義務的法定主體。該概念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權利義務的整體性
概括繼承人需同時繼承財産權利與非財産義務,例如債務清償責任。中國《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需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承擔債務清償義務。英國普通法體系中的"universal succession"原則也強調繼承人需整體承繼被繼承人法律地位(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與限定繼承的區分
區别于僅接受部分遺産的"particular successor",概括繼承要求接受遺産的整體性。美國《統一遺囑認證法典》(Uniform Probate Code §3-101)将此表述為"universal succession to decedent's property"。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適用
在大陸法系國家,該概念主要適用于法定繼承場景。德國《民法典》第1922條規定的"Gesamtrechtsnachfolge"(概括權利繼受)即屬于此類制度。而在普通法系中,遺囑執行人(executor)可能承擔類似職能(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現代法律的發展限制
隨着限定繼承制度的普及,完全意義上的概括繼承已逐漸被各國立法修正。日本《民法》第896條雖保留概括繼承條款,但第922條同時賦予繼承人制作財産目錄并限定繼承的選擇權。
繼承人是依法繼承被繼承人(去世者)財産或權益的主體,其範圍和權利受法律或遺囑約束。以下是綜合解釋:
繼承人指依照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接受遺産的自然人、組織或國家(如遺贈)。被繼承人則是死亡後留下財産的主體。
法定繼承人
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順序和範圍,包括:
遺囑繼承人
通過合法遺囑指定,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也可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此時稱為受遺贈人)。
特殊情形
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進一步查閱《民法典》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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