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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裁定英文解釋翻譯、概括裁定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general verdict

分詞翻譯:

概括的英語翻譯:

epitomize; gather up; generalize; recapitulate; sum; summerize
【經】 abstract; recapitulation

裁定的英語翻譯:

adjudicate; adjudication; judge; rule; ruling
【法】 award; ruling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概括裁定" (gàikuò cáidìng) 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術語,主要指法院基于書面材料審查,不經開庭審理,對案件程式性事項或特定實體問題作出的簡化、快速的裁決。其核心在于程式的簡化性和裁決的效率性。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專業角度解析其詳細含義:

  1. 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概括" (Gàikuò): 意為總結、歸納、扼要。這裡指審理程式的簡化和概要性。法院通常不進行正式、完整的開庭審理(如法庭調查、辯論),而是主要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如起訴狀、答辯狀、證據)進行審查。
    • "裁定" (Cáidìng): 指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式性事項或某些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與"判決"(通常針對實體權利義務的最終決定)相比,"裁定"解決的問題範圍更側重于程式推進或特定中間環節。
    • 英譯: 最貼切的對應術語是"Summary Ruling" 或"Summary Decision/Order"。它強調不經過完整審判程式(Trial)而作出的裁決。有時在特定語境下也可能譯為"Ruling on Written Submissions" 以突出其書面審查的特點。
  2. 目的與適用場景 (Purpose & Application Context):

    • 提高效率 (Enhancing Efficiency): 主要目的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式,加快案件處理速度,避免因程式繁瑣導緻訴訟拖延,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訴訟成本。
    • 處理特定事項 (Handling Specific Matters): 通常適用于法律明确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例如:
      • 程式性事項: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或終結訴訟、撤訴處理等。
      • 特定實體問題:在特定類型的簡單案件中(如部分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程式),或者對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并作出裁判(此時更接近"簡易程式"中的判決,但廣義上也可視為一種概括處理)。
      • 非訟案件:許多非訟案件(如宣告失蹤、死亡,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的審理也常采用書面審查、概括裁定的方式。
  3. 程式特點 (Procedural Features):

    • 書面審理為主 (Primarily Based on Written Review): 法官主要審閱當事人提交的訴狀、答辯狀、證據清單及證據材料,通常不組織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 快速處理 (Expedited Process): 相較于普通程式,審理期限通常大大縮短。
    • 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結合 (Combination of Formal and Substantive Review): 對于程式性事項,可能側重形式審查;對于允許適用概括裁定處理的實體問題,則需進行實質審查,但程式簡化。
  4. 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 概括裁定一經作出并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部分裁定允許上訴或複議)。它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特定問題,可能影響訴訟進程(如駁回起訴則終結訴訟),也可能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作出初步或最終判定(如支付令、除權判決)。

權威參考來源 (Authoritative References):

總結 (Conclusion):

"概括裁定" (Summary Ruling/Decision) 是中國訴訟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設計,核心在于通過簡化審理程式(主要依賴書面材料審查)來高效處理特定的程式性事項或簡單實體争議。其英譯"Summary Ruling"準确反映了其"不經完整審判程式而作出裁決"的本質特征。理解該術語需結合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其適用旨在平衡公正與效率的訴訟價值。

網絡擴展解釋

裁定是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式性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定義與性質

裁定由法院在審理或執行階段作出,主要用于解決訴訟程式問題(如管轄權異議、中止訴訟)和部分實體問題(如財産保全)。其特點是處理速度快、適用範圍明确,且形式包含書面和口頭兩種。

二、與判決的區别

  1. 對象不同:裁定針對程式性事項(如受理、證據保全)和簡單實體問題,而判決解決案件核心争議。
  2. 效力時效:一審裁定需等待上訴期(通常10日)結束生效,二審及最高法院裁定為終局性。

三、主要適用範圍

  1. 程式管理: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準許撤訴等;
  2. 執行措施:如財産保全、中止/終結執行;
  3. 特殊處理:補正判決筆誤、處理訴訟費用等。

四、法律依據

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例如第123條明确法院需保障當事人起訴權利,對符合條件的案件應在7日内立案。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裁定流程或效力細節,可參考法院發布的程式指南或專業法律解讀。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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