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uxiliary jurisdiction
【計】 ADDIT; preemergency; SEC
【醫】 aid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輔助管轄權(Ancillary Jurisdiction)是國際私法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一國法院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對與主要争議存在附屬或補充關系的其他事項行使的補充性裁判權。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從屬性原則
輔助管轄權的行使必須以主要争議已确立司法管轄權為前提。例如,當中國法院受理涉外合同糾紛時,可基于《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對相關的財産保全申請行使輔助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依附于主訴,不能獨立存在。
功能互補性
該制度通過填補管轄空白實現司法效能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釋明确指出,在跨境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若主要侵權行為已确立管轄,關聯的證據保全請求可適用輔助管轄。英語文獻中對應術語"ancillary jurisdiction"強調其作為"necessary incident to the complete disposition of a matter"的輔助屬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適用限制
根據《海牙司法救助公約》第4條,輔助管轄的適用範圍嚴格限定于與主訴存在"直接且密切關聯"的程式性事項,包括證據調取、臨時措施等,不得擴張至實體争議。美國聯邦法院判例Sinochem v. Malaysia Int'l Shipping Corp. (2007) 進一步明确其適用須符合"judicial economy"原則。
這一制度在跨境數字經濟糾紛中尤為重要。2023年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跨境數據流動案中,主訴涉及合同違約,輔助管轄則用于調取境外服務器日志,該判決被收錄于最高人民法院第38號指導案例。
輔助管轄權是法律術語中管轄權的一種特殊形式,主要用于處理與主案件相關的附帶事項或補充性訴求。以下為分點解釋:
基本定義
輔助管轄權指法院在審理主要案件時,對與之緊密相關的附帶事項(如反訴、財産保全等)所行使的補充性管轄權。其存在意義在于避免司法資源浪費,防止同一事實引發的争議分散在不同法院處理。
適用場景
與專屬管轄權的區别
輔助管轄權具有從屬性和補充性,而專屬管轄權是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必須由特定法院審理(如不動産糾紛由不動産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法律實踐中的争議
部分學者認為,過度擴張輔助管轄權可能侵害當事人的程式選擇權,因此需嚴格限定其適用範圍,通常要求附帶事項與主案件存在“邏輯關聯性”或“事實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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