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uxiliary jurisdiction
【计】 ADDIT; preemergency; SEC
【医】 aid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辅助管辖权(Ancillary Jurisdiction)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概念,指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对与主要争议存在附属或补充关系的其他事项行使的补充性裁判权。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从属性原则
辅助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以主要争议已确立司法管辖权为前提。例如,当中国法院受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可基于《民事诉讼法》第272条对相关的财产保全申请行使辅助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依附于主诉,不能独立存在。
功能互补性
该制度通过填补管辖空白实现司法效能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在跨境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若主要侵权行为已确立管辖,关联的证据保全请求可适用辅助管辖。英语文献中对应术语"ancillary jurisdiction"强调其作为"necessary incident to the complete disposition of a matter"的辅助属性(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适用限制
根据《海牙司法救助公约》第4条,辅助管辖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于与主诉存在"直接且密切关联"的程序性事项,包括证据调取、临时措施等,不得扩张至实体争议。美国联邦法院判例Sinochem v. Malaysia Int'l Shipping Corp. (2007) 进一步明确其适用须符合"judicial economy"原则。
这一制度在跨境数字经济纠纷中尤为重要。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跨境数据流动案中,主诉涉及合同违约,辅助管辖则用于调取境外服务器日志,该判决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第38号指导案例。
辅助管辖权是法律术语中管辖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用于处理与主案件相关的附带事项或补充性诉求。以下为分点解释:
基本定义
辅助管辖权指法院在审理主要案件时,对与之紧密相关的附带事项(如反诉、财产保全等)所行使的补充性管辖权。其存在意义在于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防止同一事实引发的争议分散在不同法院处理。
适用场景
与专属管辖权的区别
辅助管辖权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而专属管辖权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审理(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实践中的争议
部分学者认为,过度扩张辅助管辖权可能侵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因此需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通常要求附带事项与主案件存在“逻辑关联性”或“事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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