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luries fi. fa.
【機】 number
thrice
【醫】 ter-; tri-
【法】 distress warrant; warrant of distress
第三次財産扣押令的法律釋義與跨法域實踐
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式中,“第三次財産扣押令”指法院針對同一債務人或關聯案件第三次發布的財産限制措施,其核心功能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産以規避債務履行。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為“Third Order of Attachment”,部分法域亦采用“Third Writ of Seizure”。
從構成要件分析,該令狀的籤發需滿足三項條件: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将該令狀歸類為“臨時救濟措施”(Interim Remedies),其效力期間通常不超過120日(英國《民事訴訟規則》Part 25);而大陸法系則視為“保全程式延伸”,允許在終局裁決前重複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28條)。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歐盟《跨境執行指令》新增第12(b)款,規定第三次扣押需經跨境司法審查平台核驗,避免重複執行沖突。該機制已納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2024年示範條款,體現全球化執行協作趨勢。
“第三次財産扣押令”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結合以下要點解釋:
若需進一步了解執行細節或法律依據,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閱當地民事執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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