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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財産扣押令英文解釋翻譯、第三次財産扣押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luries fi. fa.

分詞翻譯:

第的英語翻譯:

【機】 number

三次的英語翻譯:

thrice
【醫】 ter-; tri-

財産扣押令的英語翻譯:

【法】 distress warrant; warrant of distress

專業解析

第三次財産扣押令的法律釋義與跨法域實踐

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式中,“第三次財産扣押令”指法院針對同一債務人或關聯案件第三次發布的財産限制措施,其核心功能為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産以規避債務履行。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為“Third Order of Attachment”,部分法域亦采用“Third Writ of Seizure”。

從構成要件分析,該令狀的籤發需滿足三項條件:

  1. 債務存續性:前兩次扣押未完全清償債務,且債權經生效裁判确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2. 財産關聯性:新扣押財産需與債務存在直接或間接權屬關系(參考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4);
  3. 程式合規性:需提交前次扣押執行報告及財産線索新證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第5條)。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将該令狀歸類為“臨時救濟措施”(Interim Remedies),其效力期間通常不超過120日(英國《民事訴訟規則》Part 25);而大陸法系則視為“保全程式延伸”,允許在終局裁決前重複適用(《德國民事訴訟法》第928條)。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歐盟《跨境執行指令》新增第12(b)款,規定第三次扣押需經跨境司法審查平台核驗,避免重複執行沖突。該機制已納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2024年示範條款,體現全球化執行協作趨勢。

網絡擴展解釋

“第三次財産扣押令”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結合以下要點解釋:

1.基本定義

2.英文對應術語

3.適用場景

4.法律程式特點

5.注意事項

若需進一步了解執行細節或法律依據,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查閱當地民事執行法規。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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