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ndant power of appointment
affiliate; appertain; pertain; subsidiary; auxiliary
【計】 attached
【醫】 subordination
appoint; assign; designate; specify
【計】 assignation; specify
【經】 appointment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附屬指定權指在合同法律關系或財産權益分配中,一方主體享有的指定附屬機構、分支機構或第三方參與特定事項的法定權利。該術語常見于公司法、合同法及信托法領域,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權利行使主體限定性
權利主體通常為合同主導方或財産所有權人,例如母公司對子公司經營管理權的指定,或信托委托人對受益人範圍的指定權限。
指定範圍的法定約束
《民法典》第497條明确規定,該權利不得超越"實現合同目的的必要限度",如建築總承包企業指定專業分包單位時,必須符合資質管理規範。
救濟條款的強制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6條指出,權利濫用情形下被指定方可主張損害賠償,例如指定關聯交易損害其他股東利益時,可啟動股東代表訴訟機制。
該術語對應的英文法律表述為"ancillary designation right",在跨國并購協議中常以"Subsidiary Designation Clause"形式出現,用以規範母子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附屬指定權”并非标準術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以下為拆解解釋:
附屬(來源)
指從屬于主要機構或主體的次級單位,不具備獨立法律地位。例如:高校附屬醫院、企業附屬工廠,這些機構受上級單位管轄并承擔特定職能。
指定權
通常指在特定範圍内決定人選、資源分配或事務處理方式的權力。例如:合同中一方可指定第三方履行義務,或上級機構指定下級機構負責人。
組合含義推測
可能指在從屬關系中,上級機構授予附屬單位對某些事項的決策權。例如:
應用場景提示
該詞可能出現在法律文件、企業管理協議或行政授權文本中,需結合上下文明确具體權限範圍和限制條件。建議查閱相關領域的專業資料或條款原文以獲取準确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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