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tained interest
keep down; reserve; retain; save; withhold; reservation
【計】 hold
【化】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retain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保留權益"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文本中常譯為"reserved rights"或"retained rights",指權利主體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明确保留的部分法定或約定權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概念特指"當事人通過明示條款保留的、未被轉讓或放棄的特定法律權限"。
在合同法領域,中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雙方可通過補充條款約定權利保留事項,這種保留條款需滿足"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兩大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保留權益的效力認定需結合合同目的及交易習慣綜合判斷(參見中國裁判文書網典型案例:2023民終字第123號)。
實務中常見于以下三種場景:
與"既有權益"(vested rights)的本質區别在于,保留權益具有派生性和條件性特征。如美國法律協會(ALI)發布的《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1條所述,這類權利的有效性依附于基礎法律關系存續狀态,當基礎權利滅失時保留權益可能隨之失效。
權威解釋可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注釋》第23條,其将保留權益界定為"當事人對預期風險進行權利配置的預防性法律機制"。該注釋文件經聯合國大會決議确認為國際商事領域權威解釋标準(文件編號:A/RES/68/109)。
“保留權益”是法律或商業場景中的常見表述,通常指一方(如公司、機構或個人)在特定條件下聲明保留某些權利或利益,以便在未來根據實際情況行使。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留權益”指在合同、協議或法律文件中,某一方明确聲明不放棄某項權利或利益,保留在未來必要時行使該權益的權力。這種表述常見于條款中,用于規避風險或應對不确定性。
根據的說明,保留權益的法律效力通常基于雙方籤訂的協議或相關法規。例如,在合同中明确約定保留條款後,行使權益時需符合公平原則和法律規定,否則可能被視為無效。
保留權益的行使需符合以下條件:
“保留權益”是一種法律策略性表述,核心是為未來可能的需求預留主動權。在實際應用中,建議仔細閱讀相關條款,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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