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上訴英文解釋翻譯、附帶上訴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cidental appeal
分詞翻譯:
附帶的英語翻譯:
attach
【法】 obiter
上訴的英語翻譯:
appeal; appeal to
【經】 appeal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附帶上訴"(英文通常譯為"Cross-Appeal")指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中,當一方當事人(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另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針對同一份判決中不利于自己的部分,在法定期限内依附于該上訴程式一并提出的上訴請求。其核心特征在于其"附帶性"——它并非獨立啟動,而是依附于已有的上訴程式。
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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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屬性與目的:
- 附帶上訴是法律賦予被上訴人的一項救濟權利。當一審判決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均存在不利部分時,雖然一方(上訴人)已就對其不利部分提出上訴,另一方(被上訴人)亦可就判決中對其不利但未被上訴人挑戰的部分提出異議,請求上級法院一并審查和改判。
- 目的在于實現訴訟經濟,避免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先行上訴而喪失對自身不利部分尋求救濟的機會,也避免法院就同一案件需多次審理。它确保雙方在一輪上訴程式中充分主張權利,提高糾紛解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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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英術語對比與核心要素:
- "附帶" (Cross-/Incidental):強調其非獨立性。在英文中,"Cross-" 體現了其相對于原始上訴(Main Appeal)的對應和依附關系。它不能脫離原始上訴而單獨存在或啟動新的上訴程式。
- "上訴" (Appeal):指請求上級法院審查并變更下級法院未生效裁判的行為。附帶上訴同樣是行使上訴權的表現。
- 因此,"附帶上訴" (Cross-Appeal) 完整傳達了"在他人上訴程式中附帶提出的上訴"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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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規則要點:
- 依附性:必須以存在有效的原始上訴為前提。若上訴人撤回上訴或上訴被駁回,附帶上訴通常失去效力。
- 對象特定性:附帶上訴隻能針對一審判決中未由上訴人提出上訴請求但對被上訴人不利的部分。不能對上訴人已上訴的部分再提出相同目的的上訴(但可提出抗辯)。
- 期限性:被上訴人需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答辯期(通常為15日或30日,具體依據程式法規定)内提出附帶上訴。逾期則喪失此權利,需另行提起獨立上訴(若仍在法定上訴期内)。
- 審理合并性:法院會将原始上訴與附帶上訴合并審理,一并作出裁判。
權威參考來源:
- 《元照英美法詞典》:該詞典是公認的權威漢英法律工具書,其對"Cross-Appeal"的定義清晰闡釋了其作為被上訴人對未上訴部分提出異議的附帶性質。具體定義為:"交叉上訴;對方當事人的上訴。指在對方當事人已經提出上訴的情況下,當事人一方也提出的上訴。" (參見:北京大學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相關詞條)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作為最權威的英文法律詞典,其對"Cross-Appeal"的定義為:"An appeal by the appellee, who seeks some relief other than what was granted in the lower court's judgment." (被上訴人提出的上訴,尋求改變下級法院判決中未給予其救濟的部分)。這精準對應了"附帶上訴"的核心目的。(參見:Thomson Reuters出版的《Black's Law Dictionary》相關詞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國法律雖未直接使用"附帶上訴"一詞,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上訴人在答辯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第一審判決内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實踐中,被上訴人若想變更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的部分,必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明确的"上訴請求",此即附帶上訴制度在中國法下的體現和操作方式。該規定隱含了被上訴人需通過"上訴"方式(而非僅在答辯中提出)才能有效請求二審法院改變對其不利的判決内容。(參見:中國法律法規數據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附帶上訴是大陸法系民事訴訟中的特殊制度,指在二審程式中,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已提出的主上訴,依附于該程式而提起的附帶性上訴請求。其核心特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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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性
附帶上訴必須依附于主上訴存在,若主上訴被撤回或駁回,附帶上訴自動失效。例如在德國、日本等國家,被上訴人需在主上訴程式啟動後,才能提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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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要求
- 存在合法的主上訴且處于二審系屬狀态;
- 由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提出;
- 需對原審判決中被上訴人不利部分提出不服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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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靈活性
即使被上訴人已超過上訴期、放棄上訴權或撤回獨立上訴,仍可在二審期間提出附帶上訴。這一機制平衡了雙方訴訟權利,避免因上訴期限導緻實質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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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效果
附帶上訴與主上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審法院需合并審理兩者訴求。但附帶上訴人不能單獨啟動二審程式,其上訴請求的審理範圍受主上訴程式限制。
該制度常見于民事二審程式(如、3),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權規定(如)雖類似但屬于不同訴訟領域。如需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及大陸法系國家判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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