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partie civile; subsidiary civil action
附带民事诉讼(Incidental Civil Action)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合并审理的民事争议程序。其核心特征在于民事诉求与刑事犯罪事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需依附于刑事诉讼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1-104条,此类诉讼的适用范围包含三类情形:(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财产损失;(3)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附带起诉权。
程序规则上具有三大特殊性:①起诉主体限定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检察机关;②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③审判组织采用刑民合议庭一体化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此类诉讼受理范围。
法律效力层面,附带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具有同等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则需遵守《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且可能面临赔偿范围扩大至精神损害的情形。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他法定主体依法提起的,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的民事诉求。其核心是将民事赔偿问题与刑事审判合并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减轻当事人诉累。以下是关键要点:
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程序,由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其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害赔偿问题。其本质是民事诉讼,但因与刑事犯罪直接关联,故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仅限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财物损毁等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法律未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特殊罪名例外)。
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直接造成物质损害的犯罪。
如需更具体的程序操作或法律条文细节,可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01-104条及《刑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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