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rregular heir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correctitude; just; positive; principal
【計】 POS
【化】 nor-; ortho-
【醫】 iusto; nor-; o-; ortho-
ceremony; formula; model; pattern; ritual; style; type
【化】 expression
【醫】 F.; feature; formula; Ty.; type
heir; inheritor; successor
【經】 heirs
非正式繼承人(Informal Heir)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未通過法定繼承程式(如遺囑認證或法定繼承順序)但實際取得或主張遺産權益的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非正式性(Informality)
該繼承行為缺乏嚴格的法律形式要件。例如,未訂立有效遺囑(Testament),或未在相關部門(如公證處、法院)完成正式的繼承權确認手續。其繼承關系主要基于事實占有、家庭協議或習俗認可,而非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規定的程式。
事實繼承人(De Facto Heir)
常見于實際接管被繼承人(Decedent)財産并持續占有、使用的情形。例如,長期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或親屬,在父母去世後直接管理其房産、存款等,雖未辦理過戶登記,但被家庭或社區視為實際繼承人。
與法定繼承人的區别
區别于“法定繼承人”(Statutory Heir)或“遺囑繼承人”(Testamentary Heir),非正式繼承人的權益缺乏直接法律保障。其繼承地位可能面臨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挑戰,需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确認(如《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的繼承順序沖突)。
英文對應術語
英文常譯為"Informal Heir" 或"Heir by Acquiescence"(默許繼承人),強調其基于事實狀态或家庭默認可而非法律文書的特性。相關表述還包括"De Facto Successor"(事實上的繼受人)。
權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明确規定,遺産繼承需依遺囑或法定順序進行(第1123條)。非正式繼承雖在民間存在,但需補辦法律手續(如繼承權公證或訴訟确權)方能獲得完全物權。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亦承認長期占有、贍養扶助關系等事實可作為繼承權主張的考量因素。
來源參考:
根據法律定義,“非正式繼承人”一般指“非法定繼承人”,即在無遺囑的情況下不屬于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範圍的人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若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非法定繼承人通常無繼承權。但在以下情況可能分得遺産:
若涉及具體繼承問題,建議結合遺囑内容、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進一步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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