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要式移轉物英文解釋翻譯、非要式移轉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 nec mancipi
分詞翻譯:
非的英語翻譯: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要式的英語翻譯:
【法】 solemnity
移轉的英語翻譯:
jib; shift
【醫】 aversion; transfer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專業解析
非要式移轉物,作為法律術語(尤其在物權法領域),指不需要履行特定形式或程式即可完成所有權轉移的物。其核心在于所有權移轉的便捷性,與“要式移轉物”相對。
-
術語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非要式 (Non-formal):指所有權轉移不依賴于特定的儀式、書面形式(如特定合同)或官方登記程式。交易相對自由、簡便。
- 移轉物 (Transferable Thing):指可以成為所有權客體的物品或財産。
- 核心特征:所有權轉移僅需基于當事人的合意 (consensus) 和實際的交付 (delivery/traditio) 行為即可生效。法律不強制要求額外的、特定的形式要件。其對應的英文術語常為res nec mancipi (源自羅馬法) 或更現代地描述為property transferable by simple delivery 或property not requiring formal conveyance。
-
曆史淵源與羅馬法背景 (Historical Origin & Roman Law Context):
- 該概念根植于羅馬法 (Roman Law)。在羅馬法中,財産被區分為“要式移轉物”(res mancipi) 和“非要式移轉物”(res nec mancipi)。
- res nec mancipi:指土地(意大利以外的行省土地)、奴隸、能馱物或拉車的牲畜(如牛、馬、驢、騾)以外的財産。這類財産的所有權轉移隻需通過簡單的交付 (traditio) 即可完成,無需履行繁瑣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 或“拟訴棄權”(in iure cessio) 等要式行為。 (參考:羅馬法經典文獻,如《法學階梯》中對 res mancipi/res nec mancipi 的區分)
- 這種區分反映了早期社會對不同財産重要性的認識,重要的財産(res mancipi)轉移需要更嚴格的公示程式。
-
現代民法中的體現與應用 (Modern Civil Law Application):
- 雖然現代民法大多不再嚴格沿用羅馬法“要式物/非要式物”的二分法,但“非要式移轉”的理念被繼承和發展。
-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動産 (movable property/chattels) 通常被視為“非要式移轉物”的範疇。動産所有權的轉移,一般原則是自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産需登記對抗)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交付是核心要件,形式要求相對寬松。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相反,不動産 (immovable property/real estate) 所有權的轉移通常被視為“要式”行為,必須進行登記才能發生物權效力(登記生效主義或登記對抗主義),籤訂書面合同也是普遍要求。
總結 (Conclusion):
非要式移轉物 (res nec mancipi / property transferable by simple delivery) 的核心法律含義在于其所有權轉移的簡便性。它主要指那些無需經過特定法定形式或程式(如特定儀式、強制登記),僅憑當事人的合意和交付行為即可有效轉移所有權的財産,尤指一般動産。這一概念源于羅馬法對財産的分類,其強調交付效力的原則在現代民法,特别是動産交易規則中得到了延續和體現。 (參考:權威物權法教科書,如王利明《物權法研究》或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中關于物權變動模式的論述,強調動産交付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非要式移轉物”的解釋如下:
概念分解
-
非要式(非要求特定形式)
指法律行為或合同無需遵循特定形式或程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成立方式。例如,日常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隻需口頭或書面協議即可成立,無需公證等強制程式()。
-
移轉物(物權轉移标的)
這一術語可能與羅馬法中的“要式移轉物”相關。在羅馬法中,“要式移轉物”(如土地、奴隸等)需通過法定儀式(如曼兮帕蓄)轉移所有權;而“略式移轉物”(普通動産)僅需交付即可,無需複雜程式。
綜合解釋
“非要式移轉物”應指無需特定形式即可轉移所有權的財産,對應羅馬法中的“略式移轉物”。例如,現代法律中的普通動産(如書籍、家具)轉移時,僅需交付或簡單協議,無需公證等要求()。
需注意
- 當前法律術語中更常用“要式/略式移轉物”或“要式/不要式合同”區分形式要求。
- 若涉及重要財産(如不動産),各國法律可能仍有形式要求,需具體分析。
建議進一步核實具體法律語境下的術語使用。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不公開公司産藍色乳杆菌齒鳝屬磁分析器等容熱效應方位角非法經營矽橡膠膜滑膜絨毛急救員擠亂排列救濟金聚醚氨酯亢進性的可分解算子拉伐爾噴嘴離子轟擊離子源孟德爾氏定律木溜油仿檸檬醛配子發生的普累施氏試驗普通雜貨氫氧化镓丘阜色飽和嗜貓癖嗜曙紅的蘇聯松鼠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