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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移轉物英文解釋翻譯、非要式移轉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s nec mancipi

分詞翻譯:

非的英語翻譯:

blame; evildoing; have to; non-; not; wrong
【計】 negate; NOT; not that
【醫】 non-

要式的英語翻譯:

【法】 solemnity

移轉的英語翻譯:

jib; shift
【醫】 aversion; transfer

物的英語翻譯: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專業解析

非要式移轉物,作為法律術語(尤其在物權法領域),指不需要履行特定形式或程式即可完成所有權轉移的物。其核心在于所有權移轉的便捷性,與“要式移轉物”相對。

  1. 術語定義與核心特征 (Definition & Core Characteristics):

    • 非要式 (Non-formal):指所有權轉移不依賴于特定的儀式、書面形式(如特定合同)或官方登記程式。交易相對自由、簡便。
    • 移轉物 (Transferable Thing):指可以成為所有權客體的物品或財産。
    • 核心特征:所有權轉移僅需基于當事人的合意 (consensus) 和實際的交付 (delivery/traditio) 行為即可生效。法律不強制要求額外的、特定的形式要件。其對應的英文術語常為res nec mancipi (源自羅馬法) 或更現代地描述為property transferable by simple delivery 或property not requiring formal conveyance。
  2. 曆史淵源與羅馬法背景 (Historical Origin & Roman Law Context):

    • 該概念根植于羅馬法 (Roman Law)。在羅馬法中,財産被區分為“要式移轉物”(res mancipi) 和“非要式移轉物”(res nec mancipi)。
    • res nec mancipi:指土地(意大利以外的行省土地)、奴隸、能馱物或拉車的牲畜(如牛、馬、驢、騾)以外的財産。這類財産的所有權轉移隻需通過簡單的交付 (traditio) 即可完成,無需履行繁瑣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 或“拟訴棄權”(in iure cessio) 等要式行為。 (參考:羅馬法經典文獻,如《法學階梯》中對 res mancipi/res nec mancipi 的區分)
    • 這種區分反映了早期社會對不同財産重要性的認識,重要的財産(res mancipi)轉移需要更嚴格的公示程式。
  3. 現代民法中的體現與應用 (Modern Civil Law Application):

    • 雖然現代民法大多不再嚴格沿用羅馬法“要式物/非要式物”的二分法,但“非要式移轉”的理念被繼承和發展。
    •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動産 (movable property/chattels) 通常被視為“非要式移轉物”的範疇。動産所有權的轉移,一般原則是自交付時起轉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産需登記對抗)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交付是核心要件,形式要求相對寬松。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相反,不動産 (immovable property/real estate) 所有權的轉移通常被視為“要式”行為,必須進行登記才能發生物權效力(登記生效主義或登記對抗主義),籤訂書面合同也是普遍要求。

總結 (Conclusion): 非要式移轉物 (res nec mancipi / property transferable by simple delivery) 的核心法律含義在于其所有權轉移的簡便性。它主要指那些無需經過特定法定形式或程式(如特定儀式、強制登記),僅憑當事人的合意和交付行為即可有效轉移所有權的財産,尤指一般動産。這一概念源于羅馬法對財産的分類,其強調交付效力的原則在現代民法,特别是動産交易規則中得到了延續和體現。 (參考:權威物權法教科書,如王利明《物權法研究》或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中關于物權變動模式的論述,強調動産交付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非要式移轉物”的解釋如下:

概念分解

  1. 非要式(非要求特定形式)
    指法律行為或合同無需遵循特定形式或程式,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成立方式。例如,日常的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隻需口頭或書面協議即可成立,無需公證等強制程式()。

  2. 移轉物(物權轉移标的)
    這一術語可能與羅馬法中的“要式移轉物”相關。在羅馬法中,“要式移轉物”(如土地、奴隸等)需通過法定儀式(如曼兮帕蓄)轉移所有權;而“略式移轉物”(普通動産)僅需交付即可,無需複雜程式。

綜合解釋

“非要式移轉物”應指無需特定形式即可轉移所有權的財産,對應羅馬法中的“略式移轉物”。例如,現代法律中的普通動産(如書籍、家具)轉移時,僅需交付或簡單協議,無需公證等要求()。

需注意

建議進一步核實具體法律語境下的術語使用。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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