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llegal regime; unlawful regime
非法政權(Illegitimate Regime)指在國際法框架下缺乏合法執政基礎的政治實體。根據漢英法律詞典釋義,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權力來源非法性
指通過非憲法程式(如軍事政變、外部勢力幹預)或持續性人權侵害手段獲取統治地位。例如《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illegitimate government”為“通過武力而非合法授權建立的統治實體”。
國際承認缺失
符合《聯合國憲章》第2章第4條關于主權平等原則,未獲聯合國大會多數成員國承認的政權。如2014年克裡米亞危機期間建立的政權被聯合國大會第68/262號決議認定為非法。
國内法理缺陷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解釋,此類政權通常違背本國憲制框架,無法通過司法審查或憲法法院确認其合法性。典型表現為立法機構解散、憲法秩序中斷等特征。
該術語在聯合國安理會第1970號決議(2011)中曾用于描述利比亞卡紮菲政權,強調其系統性暴力鎮壓平民的行為構成統治合法性的根本喪失。國際法院在2004年"以色列隔離牆案"咨詢意見中,将非法政權行為與《日内瓦第四公約》第47條規定的占領者義務相關聯。
“非法政權”是一個涉及政治學、國際法和曆史語境的概念,其定義和判定标準因立場不同而存在差異。以下是綜合多角度信息的解釋:
“政權”指行使國家政治權力的機關或統治體系。而“非法政權”通常指未被廣泛認可或不符合法律程式的統治實體,具體判定依據包括:
關于政權合法性的判定涉及複雜的曆史、法律和政治因素,建議結合具體案例和權威法律文件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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