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經】 acceptance for carriage
contract
【化】 contract; pact
【經】 compact; contract
承運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是運輸合同的一種法定形式,指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達成的關于貨物或旅客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8條,運輸合同的核心是承運人将旅客或貨物安全送達約定地點,托運人或旅客支付相應運費。
在普通法體系下,承運合同被稱為"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其法律内涵包括三個核心要素:承運人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托運人支付運費的義務,以及運輸風險分配機制。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7-309條特别強調,承運人需對貨物保管期間的非正常損失承擔嚴格責任。
國際海運領域,《漢堡規則》第1條第6款将海運承運合同定義為"任何以承運人收取運費為對價,承諾通過海上運輸方式運送貨物的合同"。該規則第5條進一步規定,承運人責任期間自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貨物時止,涵蓋貨物在港期間的倉儲管理。
中國《海商法》第41條采用"港到港"責任制度,要求承運人在開航前和開航當時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該條款參考了《海牙-維斯比規則》的立法技術,但将承運人最低法定義務期間延長至整個航程。
在航空運輸領域,《蒙特利爾公約》第18條創新性地采用雙梯度責任制度:對于行李或貨物損失,承運人承擔每公斤17特别提款權(SDR)的限額責任;若托運人聲明價值并支付附加費,則按聲明價值全額賠償。此規定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的立法協調機制實現。
承運合同是一種特定類型的運輸合同,主要用于規範承運人與托運人(或委托人)之間的貨物運輸權利義務關系。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承運合同指承運人将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承運合同屬于運輸合同的子類,主要特指貨物運輸場景,而運輸合同還可能包含旅客運輸内容。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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