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raignment of defendant
arraign; arraignment; bring to trial; interrogation
【法】 arraign; arraignment; evocation; evoke; remove case for trial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提審被告"指上級法院依法将下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提級審理的司法程式。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面:
管轄權轉移機制(Jurisdiction Transfer)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上級法院有權提審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該機制主要適用于案情重大複雜或存在管轄異議的情形。
被告人權利保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提審程式需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十日内啟動,确保被告人享有法定的答辯準備期。英美法系對應的"arraignment"程式強調被告知指控内容的權利,與我國提審制度形成對比。
審判監督功能 《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明确提審制度屬于審判監督程式的組成部分,當發現下級法院判決确有錯誤時,上級法院可通過提審直接糾正。此程式區别于英美法中的"writ of certiorari",後者屬于選擇性複審機制。
“提審被告”是法律程式中的專業術語,需結合“提審”和“被告”兩個概念進行解釋,具體含義如下:
提審的定義
被告的定義
偵查或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在案件調查中,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即被告)進行提訊,以核實案情、補充證據。例如,死刑案件二審時,檢察院需憑《提訊、提解證》及法院通知書提審原審被告人()。
審判監督程式
若上級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對被告的判決确有錯誤(如量刑不當、程式違法),可提審案件自行審理,避免原審法院再行審判()。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有權提審錯誤生效裁判案件。
依據條款
程式要求
“提審被告”既可能指司法機關對在押被告的審訊行為,也可能指上級法院對錯誤判決案件的再審程式。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既通過審訊完善證據鍊,也通過監督糾正錯誤裁判。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階段和法律程式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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