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taining possession
keep; hold; maintain; maintenance; preserve; remain; retain
【計】 retention
【醫】 retention
【經】 hold; keep; keep up
【經】 tenure; title of possession
“保持占有權”是法律術語中常見的概念,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譯為“retention of possession”或“right to retain possession”。它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權利人基于合法依據(如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持續控制、管理或使用某一財産的權利,即使該財産的所有權可能歸屬他人。例如,在租賃合同或抵押擔保中,承租人、抵押權人可通過法律條款主張保持占有權,确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從法律實踐角度,保持占有權的核心要素包括:1)合法占有基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58條明确規定占有的法律保護);2)對物的實際控制狀态;3)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該權利與所有權分離,常見于用益物權體系,如《民法典》第323條界定的用益物權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權威法律詞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将“retention of possession”定義為“在權利争議中繼續持有財産直至争議解決的狀态”。國際法律文獻中,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第16條也涉及類似概念,強調擔保權人對擔保物的持續占有規則。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中關于占有保護的司法解釋。
“保持占有權”是法律術語,指在特定條件下持續維持對某物的事實或法律控制的權利。以下從定義、法律基礎和應用場景三方面詳細解釋:
保持占有權的本質
指權利人在不轉移所有權的前提下,通過合法途徑(如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持續享有對財産的占有控制權。例如租賃關系中,承租人依據合同在租賃期内持續占有房屋,即屬于保持占有權的體現。
與所有權的關系
存在兩種形态:
權利來源
主要依據《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如第458條明确占有人可基于合同關系等請求返還原物,這為保持占有權提供了救濟途徑。
保護機制
當占有被侵奪時,占有人可行使:
用益物權領域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持續占有标的物。
擔保物權領域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有權持續占有質押財産。
合同法律關系
倉儲合同中的保管人、融資租賃中的承租人均通過合同約定保持占有權。
需要說明的是,保持占有權的合法性需滿足兩個要件:占有來源合法(如合同、法律規定)和占有狀态持續(未出現權利終止事由)。若涉及具體糾紛,建議結合《民法典》第458-462條等規定進行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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