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andon a patent
abandon; waive; abdicate; desert; disclaim; give away; quit; surrender
【經】 surrender
patent
【化】 patent
【經】 exclusive right; patent; patent right; proprietary rights
right of patent
放棄專利權(Patent Abandonment)指專利權人主動或被動地終止其專利權的法律行為,使其發明創造進入公有領域。根據中國《專利法》第四十四條,專利權人可通過書面聲明放棄專利權,或因未按規定繳納年費導緻專利權終止(視為放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将類似行為定義為“voluntary surrender or lapse of patent rights”。
專利權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聲明,經登記公告後生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
未按期繳納年費或滞納金,專利權自應繳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專利法》第四十四條)。
權威來源
放棄專利權是指專利權人主動或被動地終止其享有的專利權利,導緻相關權益消滅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主動放棄
需向國家知識産權局提交書面聲明(使用統一表格),且必須放棄全部專利權,部分放棄無效。若存在多名專利權人,需全體一緻同意。
視為放棄
包括以下情形:
權利喪失
專利權人将失去專利帶來的財産權(如獨占使用、許可、轉讓收益)和人身權(如署名權、修改權)。
公衆無償使用
放棄後,他人可無償使用該專利技術,無需支付費用或獲得許可。
常見于專利維護成本過高、技術過時或權利人希望技術公開促進公共領域發展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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