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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放棄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disclaimer of onerous proper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放棄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産"指權利人主動、自願地解除其對特定財産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且該財産附帶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一、術語解析與英譯對照

  1. 放棄 (Abandonment):

    指權利人明示或默示地徹底 relinquish(放棄) 財産所有權且無轉移給他人的意圖。區别于"轉讓",放棄意味着所有權回歸無主狀态。

    英譯參考:Abandonment of property with legal obligations.

  2. 負有法律義務 (Subject to Legal Obligations):

    指財産附帶的法定義務(如稅款、債務清償)或約定義務(如合同約定的維護責任)。放棄行為不解除義務,義務可能轉移或需另行處理。

    英譯參考:Property encumbered by liens, debts, or statutory duties.

  3. 法律後果 (Legal Effects):

    • 義務存續: 原權利人可能仍需承擔義務(如《民法典》第238條,物權消滅不影響債務關系)。
    • 權利消滅: 所有權即時終止,財産可能被收歸國有(如《民法典》第250條無主物歸屬)或由債權人主張權利。

      英譯參考:Abandonment does not extinguish underlying obligations; creditors may pursue claims.

二、權威依據與實務場景

  1. 中國法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放棄"動産或不動産,但需以不損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若財産存在抵押(《民法典》第406條),放棄可能觸發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2. 英美法實踐:

    普通法中的"Abandonment"需證明主觀放棄意圖+客觀行為(如丢棄并停止使用)。若財産附帶義務(如環境治理責任),權利人可能因"Constructive Abandonment"(推定放棄)被追責(參見美國《綜合環境響應補償與責任法》)。

三、關鍵區别與風險提示


引注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全國人大官網權威發布)
  2. 元照英美法詞典:"Abandonment" 釋義(法律出版社)
  3. Black's Law Dictionary: "Abandoned Property" (Thomson Reuters)
  4. 美國《綜合環境響應補償與責任法》(CERCLA) 42 U.S.C. §9601

網絡擴展解釋

“放棄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産”指在法律框架内,主動舍棄本應承擔管理、清償或擔保責任的財産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後果如下:


一、基本定義


二、常見場景

  1. 破産清算
    債務人申請破産時,可依法放棄部分非豁免財産以清償債務,但需經法院批準,且不得損害債權人優先受償權。

  2. 繼承權放棄
    繼承人若放棄繼承遺産,則同時免除遺産相關債務(需在法定期限内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或公證機構聲明)。

  3. 擔保責任解除
    抵押物所有人若放棄抵押財産,需與債權人協商或通過司法拍賣程式,否則單方放棄可能構成違約。


三、法律限制


四、後果與風險


示例說明

此類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建議在專業法律人士指導下操作,以避免風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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