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claimer of onerous property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放棄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産"指權利人主動、自願地解除其對特定財産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且該財産附帶有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其核心含義及英譯如下:
放棄 (Abandonment):
指權利人明示或默示地徹底 relinquish(放棄) 財産所有權且無轉移給他人的意圖。區别于"轉讓",放棄意味着所有權回歸無主狀态。
英譯參考:Abandonment of property with legal obligations.
負有法律義務 (Subject to Legal Obligations):
指財産附帶的法定義務(如稅款、債務清償)或約定義務(如合同約定的維護責任)。放棄行為不解除義務,義務可能轉移或需另行處理。
英譯參考:Property encumbered by liens, debts, or statutory duties.
法律後果 (Legal Effects):
英譯參考:Abandonment does not extinguish underlying obligations; creditors may pursue claims.
中國法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放棄"動産或不動産,但需以不損害他人權益為前提。若財産存在抵押(《民法典》第406條),放棄可能觸發抵押權人行使權利。
英美法實踐:
普通法中的"Abandonment"需證明主觀放棄意圖+客觀行為(如丢棄并停止使用)。若財産附帶義務(如環境治理責任),權利人可能因"Constructive Abandonment"(推定放棄)被追責(參見美國《綜合環境響應補償與責任法》)。
逃避法定義務(如稅款)的放棄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避債,法院可撤銷該行為(《企業破産法》第31條)。
引注來源:
“放棄負有法律義務的財産”指在法律框架内,主動舍棄本應承擔管理、清償或擔保責任的財産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後果如下:
破産清算
債務人申請破産時,可依法放棄部分非豁免財産以清償債務,但需經法院批準,且不得損害債權人優先受償權。
繼承權放棄
繼承人若放棄繼承遺産,則同時免除遺産相關債務(需在法定期限内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或公證機構聲明)。
擔保責任解除
抵押物所有人若放棄抵押財産,需與債權人協商或通過司法拍賣程式,否則單方放棄可能構成違約。
此類行為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建議在專業法律人士指導下操作,以避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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