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oice of law clause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法律選擇條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是國際私法和跨境合同中的核心條款,其功能在于明确合同雙方約定適用的準據法。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釋義,該條款對應英文術語為"choice of law provision",特指當事人通過意思自治原則預先選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體系作為争議解決的適用法律。
在立法層面,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這一規定确立了法律選擇條款的法定效力基礎(參見全國人大官網立法文本)。國際商會(ICC)發布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1.4條進一步強調,有效的法律選擇條款應滿足"明确性"和"合理性"雙重标準,即所選法律需與合同存在實質聯繫且不違背公共秩序。
實務中,該條款的適用需注意三個維度:
典型司法判例顯示,英國最高法院在2018年BNA v BNB案中确認,有效法律選擇條款可排除非約定法域法院的管轄權(參考《勞氏法律報告》第 EWCA Civ 351號判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2023年發布的《跨境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實施指南建議,當事人在拟定條款時應具體注明法律體系的全稱及修訂版本,以避免解釋歧義。
法律選擇條款是國際商事合同或運輸單據(如提單)中約定争議發生時適用某一國家或地區法律的條款,其核心功能在于預先确定準據法,避免因法律沖突導緻的不确定性。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析:
基本概念
法律選擇條款(又稱“管轄法律條款”)是當事人協商一緻達成的協議,用于明确合同或争議應適用的法律。例如,國際貨物運輸提單中的此類條款可能約定適用某一國法律解決糾紛。
獨立性
該條款具有效力上的獨立性,即使合同其他部分無效,其法律選擇效力仍可能被認可。
明示條款
直接指明適用某國法律,如提單中寫明“適用中國法律”。
選擇性條款
允許在兩種以上法律中選擇,例如約定“適用承運人主營業地法或貨物目的地法”。
默示條款
通過格式條款或行業慣例默認適用特定法律,常見于标準化合同。
優先適用性
當條款涉及特定地區(如港口)時,地區條款可能優先于一般法律適用條款。
強制性規定約束
當事人選擇的法律不得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或強制性法律規定。例如,我國法院會否定違反《海商法》強制性規範的選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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