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規"作為法律術語常見于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體系,指代香港地區針對港口管理、航運事務及跨境貿易制定的專項法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收錄,該詞對應英文術語"Hong Kong Port Regulations",特指根據《商船條例》(香港法例第548章)制定的實施細則。
香港海事處官網載明,港規包含三大核心内容:(1) 船舶進出港申報制度,要求船主提前72小時提交電子抵港通知書;(2) 危險品運輸特别許可制度,依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修訂;(3) 港口設施保安計劃認證,執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标準。
在民商事法律實踐中,香港高等法院2019年"東方之星貨輪案"判決書(案件編號:HCAJ 12/2018)将港規解釋為:"既包含立法會頒布的成文法,也涵蓋海事處長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III部發布的行政指引"。這種二元立法結構體現了普通法系下授權立法的典型特征。
權威參考資料:
“港規”一詞并非标準漢語詞彙,可能是特定語境下的組合詞。以下為兩種可能的解釋方向,供參考:
港口相關法規
若拆解為“港口+規定”,則指港口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如船舶停靠、貨物運輸、安全标準等。這類規定通常由港口管理機構或政府部門制定,例如《港口法》中的條款。
香港地區法規
若指代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法規(如“香港規範”的簡稱),則涉及香港本地法律體系,包括普通法、條例及附屬立法等。例如《香港基本法》是憲制性文件,其他如《公司條例》《雇傭條例》等屬具體領域規範。
由于搜索結果未直接提及“港規”,建議結合具體使用場景進一步确認。如需準确法律條文或港口管理細則,可查閱香港律政司官網或交通運輸部門發布的權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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