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ura quaestia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經】 acquired right; vested right
在法律語境中,"既得權利"(vested right)指通過法定程式或合法行為已确定歸屬且不受任意剝奪的權利實體。這一概念源于羅馬法體系,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已完全成立且可立即行使的權利,不受後續條件限制"。中國《民法典》第130條明确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受法律保護",為既得權利提供了成文法依據。
從國際比較法視角,《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0條确立的"既得權利存續原則"(Principle of Acquired Rights)要求國家變更立法時,不得溯及既往地損害已合法取得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345號判決書中強調,行政機關不得以政策調整為由撤銷已依法授予的行政許可,體現了行政法領域的信賴保護原則。
該概念的構成要件包含三個核心要素:權利取得的合法性(需符合《立法法》第93條禁止溯及既往的規定)、權利内容的确定性(如《物權法》确立的不動産登記公示效力),以及權利行使的排他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2條)。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1819)判例中确立的"契約條款原則",進一步佐證了既得權利在不同法系中的普適性保護機制。
根據相關法律資料,法律上的“既得權利”(既得權)可解釋如下:
既得權指權利成立的全部要件已實現,且權利人已實際取得并可立即行使的民事權利。例如:已完成的物權轉讓産生的所有權、已到期的債權請求權、繼承開始後繼承人的遺産取得權等。
對比項 | 既得權 | 期待權 |
---|---|---|
要件狀态 | 全部成立 | 部分成立,需待未來條件成就(如附期限合同的履行期未至) |
行使可能性 | 可立即行使 | 暫時無法行使 |
法律保護強度 | 受法律完全保護 | 僅具備一定保護(如繼承開始前的法定繼承權) |
既得權是民事權利的核心形态,其穩定性構成交易安全的基礎。國際私法中的“既得權說”也主張,一國應承認他國法律正當創設的既得權(如涉外合同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分類或具體案例,可查閱法律數據庫或權威法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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