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jura quaestia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经】 acquired right; vested right
在法律语境中,"既得权利"(vested right)指通过法定程序或合法行为已确定归属且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实体。这一概念源于罗马法体系,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已完全成立且可立即行使的权利,不受后续条件限制"。中国《民法典》第130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既得权利提供了成文法依据。
从国际比较法视角,《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70条确立的"既得权利存续原则"(Principle of Acquired Rights)要求国家变更立法时,不得溯及既往地损害已合法取得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申12345号判决书中强调,行政机关不得以政策调整为由撤销已依法授予的行政许可,体现了行政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
该概念的构成要件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权利取得的合法性(需符合《立法法》第93条禁止溯及既往的规定)、权利内容的确定性(如《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登记公示效力),以及权利行使的排他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2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artmouth College v. Woodward(1819)判例中确立的"契约条款原则",进一步佐证了既得权利在不同法系中的普适性保护机制。
根据相关法律资料,法律上的“既得权利”(既得权)可解释如下:
既得权指权利成立的全部要件已实现,且权利人已实际取得并可立即行使的民事权利。例如:已完成的物权转让产生的所有权、已到期的债权请求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等。
对比项 | 既得权 | 期待权 |
---|---|---|
要件状态 | 全部成立 | 部分成立,需待未来条件成就(如附期限合同的履行期未至) |
行使可能性 | 可立即行使 | 暂时无法行使 |
法律保护强度 | 受法律完全保护 | 仅具备一定保护(如继承开始前的法定继承权) |
既得权是民事权利的核心形态,其稳定性构成交易安全的基础。国际私法中的“既得权说”也主张,一国应承认他国法律正当创设的既得权(如涉外合同权利)。
如需进一步了解分类或具体案例,可查阅法律数据库或权威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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