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ocard; brocardica juris; legal maxims
法律格言漢英對照解析及其法理内涵
以下選取五項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格言,結合權威法學資料進行漢英對照釋義與應用場景分析: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
該格言源于羅馬法,強調罪刑法定原則,即行為必須被法律明确禁止方可定罪。英文表述為“No crime without law”,其核心是限制司法權的濫用,保護公民免受追溯性法律的懲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明确體現了這一原則[參考:中國人大網刑法全文]。
“任何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Nemo judex in causa sua)
英文原意為“No one should be a judge in their own cause”,要求法官在案件中保持中立。這一原則是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的基石,常見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設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Tumey v. Ohio (1927)案中援引此原則,确立司法中立性标準[參考: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公正不僅必須實現,而且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該格言由英國法官Lord Hewart在R v Sussex Justices (1924)案中提出,強調司法程式的透明性。英文原句成為公開審判原則的理論基礎,被《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吸收為法定權利[參考:UK Supreme Court案例庫]。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Vigilantibus non dormientibus aequitas subvenit)
拉丁文原意為“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not those who sleep on their rights”,對應英美法系的“懈怠原則”(Laches Doctrine)。例如在知識産權訴訟中,權利人若長期怠于維權可能喪失勝訴權,此原則在《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中有具體體現[參考:U.S. Courts官網]。
“契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該格言要求條約必須被善意履行,被寫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英文表述“Agreements must be kept”構成國際貿易法、合同法的效力基礎,例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制定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即以此為立法精神[參考:聯合國條約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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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以簡潔凝練的語言表達法律原則、司法理念或法治精神。以下從核心内涵、曆史淵源、作用及局限性等方面進行解釋:
類型 | 格言示例 | 核心價值 |
---|---|---|
實體正義 |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 | 罪刑法定 |
程式正義 | 正義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 司法透明 |
平等原則 | 法律不能使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形式平等與實質平衡 |
權力制約 | 任何權力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 法治高于人治 |
提示:法律格言的解讀需結合具體法律制度和社會背景,避免機械套用。更多完整内容可參考最高人民檢察院文獻及法律文化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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