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ocard; brocardica juris; legal maxims
法律格言汉英对照解析及其法理内涵
以下选取五项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格言,结合权威法学资料进行汉英对照释义与应用场景分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ullum crimen sine lege)
该格言源于罗马法,强调罪刑法定原则,即行为必须被法律明确禁止方可定罪。英文表述为“No crime without law”,其核心是限制司法权的滥用,保护公民免受追溯性法律的惩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明确体现了这一原则[参考:中国人大网刑法全文]。
“任何人不得裁判自己的案件”(Nemo judex in causa sua)
英文原意为“No one should be a judge in their own cause”,要求法官在案件中保持中立。这一原则是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基石,常见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设计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Tumey v. Ohio (1927)案中援引此原则,确立司法中立性标准[参考:Cornel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公正不仅必须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该格言由英国法官Lord Hewart在R v Sussex Justices (1924)案中提出,强调司法程序的透明性。英文原句成为公开审判原则的理论基础,被《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吸收为法定权利[参考:UK Supreme Court案例库]。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Vigilantibus non dormientibus aequitas subvenit)
拉丁文原意为“Equity aids the vigilant, not those who sleep on their rights”,对应英美法系的“懈怠原则”(Laches Doctrine)。例如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若长期怠于维权可能丧失胜诉权,此原则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中有具体体现[参考:U.S. Courts官网]。
“契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该格言要求条约必须被善意履行,被写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英文表述“Agreements must be kept”构成国际贸易法、合同法的效力基础,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即以此为立法精神[参考:联合国条约数据库]。
(注:以上引用来源均为真实存在的法律权威平台,因格式限制未展示完整链接,读者可通过官方渠道检索相关文件。)
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以简洁凝练的语言表达法律原则、司法理念或法治精神。以下从核心内涵、历史渊源、作用及局限性等方面进行解释:
类型 | 格言示例 | 核心价值 |
---|---|---|
实体正义 |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 | 罪刑法定 |
程序正义 |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司法透明 |
平等原则 | 法律不能使平等,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形式平等与实质平衡 |
权力制约 | 任何权力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 法治高于人治 |
提示:法律格言的解读需结合具体法律制度和社会背景,避免机械套用。更多完整内容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文献及法律文化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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