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terms; legal time limit; statutory time limit
法定期限(Statutory Time Limit)指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行使或義務履行的有效時間範圍,具有強制性約束力。這一概念在司法程式、行政管理和民事權益保護中均有明确體現。
從法律英語角度分析,"statutory"強調法律成文性特征,"time limit"指不可逾越的時間邊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确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該時效即為典型的法定期限(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法典釋義)。
在司法實踐中,法定期限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不同法域對該術語的表述存在差異。英美法系常用"limitation period"強調時效限制,而大陸法系更傾向使用"legal deadline"突出期限強制性(來源:Comparative Law Review, Vol.42)。我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同時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這為法定期限的司法解釋提供了憲法依據。
法定期限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時間限制,其效力及後果由法律明确界定。以下是綜合不同法律領域的解釋:
基本定義
法定期限是法律明确規定的權利義務存續或行使的時間範圍,例如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寬限期(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其特點包括強制性和不可協商性,區别于當事人約定的期限。
分類
專利領域
民事領域
法定期限的設定旨在平衡法律秩序與效率,例如防止權利濫用(如無限期拖延訴訟)。其計算通常以“日”為起點,需注意法定節假日是否順延等細節。
如需具體領域(如行政法、刑法)的期限規定,可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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