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役英文解釋翻譯、法定地役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egal servitude
分詞翻譯:
法定的英語翻譯:
legal
地的英語翻譯: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役的英語翻譯: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專業解析
法定地役的法律釋義
法定地役(Statutory Easement / Legal Easement),是指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非基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而設立的地役權。其核心特征在于權利的來源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公共設施建設、曆史文化遺産保護或特定相鄰不動産利用的合理需求。
核心特征與内涵:
- 設立依據的法定性: 與基于當事人合意設立的“意定地役權”不同,法定地役權的産生、内容、範圍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當事人無需籤訂地役權合同,也無需進行登記(但登記可能具有對抗效力)。其存在是法律對不動産所有權或使用權施加的法定限制。
- 目的的公益性/特定性: 法定地役權通常服務于公共利益或特定的社會需求。例如,保障公共基礎設施(如電力、通信、油氣管道、水利設施)的正常建設和運行;保護曆史建築、文物古迹的通行、采光、通風等必要權益;解決特定相鄰不動産(如袋地)的通行、排水等基本利用問題。
- 效力的強制性: 供役地權利人(不動産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負有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必須允許需役地權利人(或特定主體)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使用其不動産的一部分或限制其權利的行使。供役地權利人通常無權拒絕或要求支付報酬(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 主體的特定性: 需役地權利人通常是特定的公共事業機構(如電網公司、自來水公司)或為滿足特定公共利益需求的主體(如曆史建築的管理機構),或者在相鄰關系中是特定的不動産權利人(如袋地所有權人)。
典型類型(中國法語境下):
- 公共設施地役權: 為鋪設電力、通信、油氣、水利等管線及建設相關設施,法律賦予相關企業在他人土地上下通行、施工、維護的權利。例如,《電力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
- 曆史文化保護地役權: 為保護曆史建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風貌,法律可能限制周邊不動産的權利行使(如限高、限制建設),或保障保護所需的必要通行、修繕條件。
- 相鄰關系中的法定利用權: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七章“相鄰關系”并未直接使用“法定地役權”一詞,但其規定的諸多内容(如袋地的必要通行權、必要的管線安設權、排水權等)在學理和實踐中常被視為法定地役權的體現。這些權利同樣是基于法律規定産生,為滿足不動産利用的基本需求而對相鄰不動産施加的限制。
法律依據與參考:
法定地役權的理論基礎和實踐依據主要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原則和具體規定,以及特别法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二百八十八條: 規定了處理相鄰關系的“有利生産、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為相鄰不動産間的法定利用(可視為法定地役的一種形式)提供了基本原則。
- 第二百九十一條: 規定了不動産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為袋地通行權等法定利用提供了直接依據。
- 第二百九十二條: 規定了不動産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這明确了必要的管線安設權。
-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定義): 雖然主要規定意定地役權,但其定義(“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為理解地役權(包括法定地役)的功能提供了基礎。法定地役是法律代替當事人“約定”了這種利用關系。
- 特别法規定:
-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十六條(電力設施保護區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關于管道通過權的規定等,均創設了特定類型的法定地役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在其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中指出,對于曆史上形成的通道、橋梁、渡口、堤壩、水渠等,以及因通行、取水、排水等必要,法律直接規定産生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屬于法定地役權範疇(參見該書第637頁)。
法定地役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或特定不動産利用的必要性,直接賦予特定主體(需役方)使用他人不動産(供役方)或限制供役方權利行使的一種法定權利。它體現了法律對所有權的社會限制,是平衡個人財産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基本生産生活需求的重要法律機制。其核心在于“依法産生、強制設立、服務于公益或特定必需”。
網絡擴展解釋
法定地役權是法律直接規定設立的地役權,其核心在于無需當事人約定,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定情形産生。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法定地役權指基于法律規定直接産生,為實現公共利益或特定社會需求,允許一方(需役地權利人)使用他人不動産(供役地)的權利。與意定地役權(通過合同約定)不同,其設立無需雙方協商,具有強制性。
二、主要特征
- 公益性:僅適用于公共利益場景,如鋪設公共管線、建設交通設施等。
- 法定性:直接依據《民法典》等法律條款設立,無需合同約定。
- 從屬性: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權利标的。
- 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時,地役權仍對全部土地有效。
三、與意定地役權的區别
對比項 |
法定地役權 |
意定地役權 |
設立依據 |
法律規定(如《民法典》372條) |
雙方合同約定 |
適用場景 |
公共利益 |
私益或公益均可 |
強制性 |
是 |
否(需雙方自願) |
權利存續 |
隨法定條件消失而終止 |
依合同期限或約定終止 |
四、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依法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法定地役權的具體情形需結合其他特别法規定(如《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
五、典型應用場景
- 公共設施建設(如電網、輸水管道通過私有土地)。
- 曆史通行權(如相鄰村落必經通道的法定使用權)。
- 生态保護需求(如濕地保護區周邊土地利用限制)。
法定地役權是法律對不動産權利的必要限制,平衡了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其適用需嚴格遵循法定條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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