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gal servitude
legal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法定地役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的地役权,其核心在于无需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定情形产生。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定地役权指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为实现公共利益或特定社会需求,允许一方(需役地权利人)使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与意定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不同,其设立无需双方协商,具有强制性。
对比项 | 法定地役权 | 意定地役权 |
---|---|---|
设立依据 | 法律规定(如《民法典》372条) | 双方合同约定 |
适用场景 | 公共利益 | 私益或公益均可 |
强制性 | 是 | 否(需双方自愿) |
权利存续 | 随法定条件消失而终止 | 依合同期限或约定终止 |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依法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法定地役权的具体情形需结合其他特别法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法定地役权是法律对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平衡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法定地役”是指在不动产之间存在相邻关系时,为了保证利益的合理利用或者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依法由地役人享有的地役权利和地役义务。
法定地役 (fǎ dìng dì yì)
Legal Servitude of Real Property
[li:gəl sɜ:vɪtju:d ʌv riəl prɒpəti]
法定地役是指一种在不动产之间存在相邻关系时,由地役人享有的合法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定地役是一个较专业的词汇,在普通使用场合中较少出现,因此不属于常用词汇,但在房地产交易、法律行业和相关专业领域中会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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