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役英文解释翻译、法定地役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legal servitude
分词翻译:
法定的英语翻译:
legal
地的英语翻译: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计】 GND
【化】 earth
【医】 geo-; loci; locus
役的英语翻译:
battle; labour; servant; service; use as a servant
专业解析
法定地役的法律释义
法定地役(Statutory Easement / Legal Easement),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设立的地役权。其核心特征在于权利的来源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公共设施建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或特定相邻不动产利用的合理需求。
核心特征与内涵:
- 设立依据的法定性: 与基于当事人合意设立的“意定地役权”不同,法定地役权的产生、内容、范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无需签订地役权合同,也无需进行登记(但登记可能具有对抗效力)。其存在是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施加的法定限制。
- 目的的公益性/特定性: 法定地役权通常服务于公共利益或特定的社会需求。例如,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如电力、通信、油气管道、水利设施)的正常建设和运行;保护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的通行、采光、通风等必要权益;解决特定相邻不动产(如袋地)的通行、排水等基本利用问题。
- 效力的强制性: 供役地权利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有容忍或不作为的义务,必须允许需役地权利人(或特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其不动产的一部分或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供役地权利人通常无权拒绝或要求支付报酬(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 主体的特定性: 需役地权利人通常是特定的公共事业机构(如电网公司、自来水公司)或为满足特定公共利益需求的主体(如历史建筑的管理机构),或者在相邻关系中是特定的不动产权利人(如袋地所有权人)。
典型类型(中国法语境下):
- 公共设施地役权: 为铺设电力、通信、油气、水利等管线及建设相关设施,法律赋予相关企业在他人土地上下通行、施工、维护的权利。例如,《电力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 历史文化保护地役权: 为保护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风貌,法律可能限制周边不动产的权利行使(如限高、限制建设),或保障保护所需的必要通行、修缮条件。
- 相邻关系中的法定利用权: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并未直接使用“法定地役权”一词,但其规定的诸多内容(如袋地的必要通行权、必要的管线安设权、排水权等)在学理和实践中常被视为法定地役权的体现。这些权利同样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为满足不动产利用的基本需求而对相邻不动产施加的限制。
法律依据与参考:
法定地役权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原则和具体规定,以及特别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为相邻不动产间的法定利用(可视为法定地役的一种形式)提供了基本原则。
- 第二百九十一条: 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为袋地通行权等法定利用提供了直接依据。
- 第二百九十二条: 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明确了必要的管线安设权。
-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定义): 虽然主要规定意定地役权,但其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为理解地役权(包括法定地役)的功能提供了基础。法定地役是法律代替当事人“约定”了这种利用关系。
- 特别法规定:
-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关于管道通过权的规定等,均创设了特定类型的法定地役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其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渡口、堤坝、水渠等,以及因通行、取水、排水等必要,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属于法定地役权范畴(参见该书第637页)。
法定地役是法律基于公共利益或特定不动产利用的必要性,直接赋予特定主体(需役方)使用他人不动产(供役方)或限制供役方权利行使的一种法定权利。它体现了法律对所有权的社会限制,是平衡个人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基本生产生活需求的重要法律机制。其核心在于“依法产生、强制设立、服务于公益或特定必需”。
网络扩展解释
法定地役权是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的地役权,其核心在于无需当事人约定,而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特定法定情形产生。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法定地役权指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为实现公共利益或特定社会需求,允许一方(需役地权利人)使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与意定地役权(通过合同约定)不同,其设立无需双方协商,具有强制性。
二、主要特征
- 公益性:仅适用于公共利益场景,如铺设公共管线、建设交通设施等。
- 法定性:直接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条款设立,无需合同约定。
- 从属性: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权利标的。
- 不可分性:需役地或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对全部土地有效。
三、与意定地役权的区别
对比项 |
法定地役权 |
意定地役权 |
设立依据 |
法律规定(如《民法典》372条) |
双方合同约定 |
适用场景 |
公共利益 |
私益或公益均可 |
强制性 |
是 |
否(需双方自愿) |
权利存续 |
随法定条件消失而终止 |
依合同期限或约定终止 |
四、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依法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法定地役权的具体情形需结合其他特别法规定(如《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五、典型应用场景
- 公共设施建设(如电网、输水管道通过私有土地)。
- 历史通行权(如相邻村落必经通道的法定使用权)。
- 生态保护需求(如湿地保护区周边土地利用限制)。
法定地役权是法律对不动产权利的必要限制,平衡了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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