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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公權法令英文解釋翻譯、剝奪公權法令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t of attainder

分詞翻譯:

剝奪公權的英語翻譯: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法令的英語翻譯: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醫】 act
【經】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專業解析

剝奪公權法令 (Bill of Attainder) 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剝奪公權法令”對應的标準英文法律術語是Bill of Attainder。其核心含義是指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的形式,直接針對特定個人或可明确界定的小群體,宣告其有罪并施加刑罰(尤其是死刑、沒收財産或剝奪公民權利)的法令。這是一種繞過正常司法程式的特殊立法行為。

詳細解釋:

  1. 核心特征:

    • 立法行為: 由議會或國會等立法機構通過立法程式制定,本身具有法律形式。
    • 針對特定性: 法令直接點名特定個人(如“剝奪XX的公權”)或定義極其狹窄、封閉的群體(如“所有在YY日參與ZZ活動的人”),而非普遍適用的一般性規則。
    • 施加刑罰: 其主要目的和效果是施加刑事處罰,曆史上最嚴厲的包括判處死刑(Attainder 本意即涉及死刑和沒收財産)、沒收財産,以及剝奪特定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如投票權、擔任公職權等)。剝奪公權是其最顯著和常見的特征之一。
    • 規避司法程式: 該法令直接“認定”目标有罪并施以懲罰,完全繞開了獨立的司法審判程式(包括起訴、辯護、舉證、陪審團審判、上訴等環節)。
  2. 曆史背景與目的:

    • 該制度起源于英國中世紀和近代早期(如都铎王朝和斯圖亞特王朝時期),是國王和議會用來打擊政敵、貴族叛亂者或失寵者的有力工具。例如,英國議會曾通過此類法令處決查理一世的追隨者或沒收其財産。
    • 其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清除政治威脅或懲罰特定罪行(尤其是叛國罪),避免冗長或結果不确定的司法審判。剝奪公權不僅意味着個人權利的喪失,其財産繼承權也會被剝奪(稱為“血統玷污”),對家族造成深遠影響。
  3. 現代法律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

    • 在現代憲政民主國家,特别是受英美法傳統影響的國家(如美國),剝奪公權法令被視為對法治原則(Rule of Law)和分權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的嚴重破壞。
    • 違憲性: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九款第三節明确規定:“不得通過任何剝奪公權的法案(Bill of Attainder)或追溯既往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 第一條第十款第一節對各州也有相同禁令。這被視為對立法權的重要限制,旨在保護公民免受立法機關濫用權力進行司法審判和懲罰。
    • 關鍵判例: 美國最高法院在多個案例(如 United States v. Lovett (1946), Cummings v. Missouri (1867))中闡述了剝奪公權法案的違憲性标準,強調其針對特定群體施加懲罰且規避司法程式的核心特征。
  4. “剝奪公權”的具體含義:

    • 在法令語境下,“剝奪公權”主要指剝奪公民的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通常包括:
      •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擔任公職或軍職的權利。
      • 擔任陪審員的權利。
      • 某些情況下的財産權(尤其是通過沒收財産)。
      • 其他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或特權。
    • 這種剝奪是作為刑罰的一部分,由立法直接施加,而非法院判決的結果。
  5. 與中國法律的關聯(比較視角):

    • 中國法律體系中不存在等同于英美“剝奪公權法令”的制度。中國《刑法》規定了“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附加刑(《刑法》第54條),但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司法審判程式判決的,針對的是犯有特定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而非由立法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個人立法剝奪。這體現了司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剝奪公權法令” (Bill of Attainder) 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嚴格法律定義的概念。它特指立法機關繞過司法程式,直接針對特定個人或小群體立法定罪并施加刑罰(尤其是剝奪公權、沒收財産乃至死刑)的行為。在現代憲政國家,特别是美國,此類法令因其侵犯司法獨立、破壞正當程式和法治原則而被憲法明文禁止。其核心特征在于立法的針對性和懲罰性。中文語境下理解該詞,需特别注意其立法直接定罪量刑、剝奪權利的特性,區别于中國由法院判決的“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剝奪公權法令是指依據法律剝奪犯罪者參與公共事務或行使特定政治權利的刑罰規定,屬于資格刑的一種。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剝奪公權指通過法律程式,取消犯罪者在公法上享有的特定權利,主要限制其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資格。在中國刑法中,該制度具體體現為"剝奪政治權利"()。

二、剝奪的權利内容

根據《刑法》第54條,具體包括: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禁止參與各級人大選舉及被選舉為代表
  2. 政治表達自由: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
  3. 公職任職資格:不得擔任國家機關職務
  4. 國企領導職務:禁止在國有企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擔任領導職務()。

三、適用情形與期限

  1. 附加刑適用:
    • 危害國家安全罪必須附加剝奪公權
    • 嚴重暴力犯罪可附加適用(如故意殺人、爆炸等)
  2. 期限類型:
    • 有期剝奪:1-5年,適用于有期徒刑罪犯,自主刑執行完畢起算
    • 無期剝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罪犯()。

四、法律效力特點

該刑罰旨在防止罪犯利用公權力再次實施犯罪,同時維護國家管理秩序的嚴肅性。具體執行标準需參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同司法管轄區的規定可能存在差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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