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公权法令英文解释翻译、剥夺公权法令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ct of attainder
分词翻译:
剥夺公权的英语翻译: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法令的英语翻译:
decree; edict; prescript; statute
【医】 act
【经】 act; edict; ordinance; statue
专业解析
剥夺公权法令 (Bill of Attainder) 的汉英词典释义与法律解析
“剥夺公权法令”对应的标准英文法律术语是Bill of Attainder。其核心含义是指立法机关(而非司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直接针对特定个人或可明确界定的小群体,宣告其有罪并施加刑罚(尤其是死刑、没收财产或剥夺公民权利)的法令。这是一种绕过正常司法程序的特殊立法行为。
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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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
- 立法行为: 由议会或国会等立法机构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本身具有法律形式。
- 针对特定性: 法令直接点名特定个人(如“剥夺XX的公权”)或定义极其狭窄、封闭的群体(如“所有在YY日参与ZZ活动的人”),而非普遍适用的一般性规则。
- 施加刑罚: 其主要目的和效果是施加刑事处罚,历史上最严厉的包括判处死刑(Attainder 本意即涉及死刑和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以及剥夺特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投票权、担任公职权等)。剥夺公权是其最显著和常见的特征之一。
- 规避司法程序: 该法令直接“认定”目标有罪并施以惩罚,完全绕开了独立的司法审判程序(包括起诉、辩护、举证、陪审团审判、上诉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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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背景与目的:
- 该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如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是国王和议会用来打击政敌、贵族叛乱者或失宠者的有力工具。例如,英国议会曾通过此类法令处决查理一世的追随者或没收其财产。
- 其目的在于快速、高效地清除政治威胁或惩罚特定罪行(尤其是叛国罪),避免冗长或结果不确定的司法审判。剥夺公权不仅意味着个人权利的丧失,其财产继承权也会被剥夺(称为“血统玷污”),对家族造成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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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
- 在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特别是受英美法传统影响的国家(如美国),剥夺公权法令被视为对法治原则(Rule of Law)和分权制衡(Separation of Powers)的严重破坏。
- 违宪性: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三节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权的法案(Bill of Attainder)或追溯既往的法律(Ex Post Facto Law)。” 第一条第十款第一节对各州也有相同禁令。这被视为对立法权的重要限制,旨在保护公民免受立法机关滥用权力进行司法审判和惩罚。
- 关键判例: 美国最高法院在多个案例(如 United States v. Lovett (1946), Cummings v. Missouri (1867))中阐述了剥夺公权法案的违宪性标准,强调其针对特定群体施加惩罚且规避司法程序的核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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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公权”的具体含义:
- 在法令语境下,“剥夺公权”主要指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通常包括: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担任公职或军职的权利。
- 担任陪审员的权利。
- 某些情况下的财产权(尤其是通过没收财产)。
- 其他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或特权。
- 这种剥夺是作为刑罚的一部分,由立法直接施加,而非法院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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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法律的关联(比较视角):
- 中国法律体系中不存在等同于英美“剥夺公权法令”的制度。中国《刑法》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刑法》第54条),但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司法审判程序判决的,针对的是犯有特定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而非由立法机关直接针对特定个人立法剥夺。这体现了司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剥夺公权法令” (Bill of Attainder) 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和严格法律定义的概念。它特指立法机关绕过司法程序,直接针对特定个人或小群体立法定罪并施加刑罚(尤其是剥夺公权、没收财产乃至死刑)的行为。在现代宪政国家,特别是美国,此类法令因其侵犯司法独立、破坏正当程序和法治原则而被宪法明文禁止。其核心特征在于立法的针对性和惩罚性。中文语境下理解该词,需特别注意其立法直接定罪量刑、剥夺权利的特性,区别于中国由法院判决的“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参考来源:
- 《元照英美法词典》(Merriam-Webster's Dictionary of Law / Black's Law Dictionary): 对 “Bill of Attainder” 的标准法律定义和解释。
- 美国宪法文本 (U.S. Constitution): 第一条第九款第三节、第十款第一节。
-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United States v. Lovett, 328 U.S. 303 (1946); Cummings v. State of Missouri, 71 U.S. 277 (1867)。
- 英国宪法史/法律史著作: 如涉及英国议会历史上对 Attainder 的运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网络扩展解释
剥夺公权法令是指依据法律剥夺犯罪者参与公共事务或行使特定政治权利的刑罚规定,属于资格刑的一种。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剥夺公权指通过法律程序,取消犯罪者在公法上享有的特定权利,主要限制其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在中国刑法中,该制度具体体现为"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的权利内容
根据《刑法》第54条,具体包括:
-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禁止参与各级人大选举及被选举为代表
- 政治表达自由: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 公职任职资格: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 国企领导职务:禁止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担任领导职务()。
三、适用情形与期限
- 附加刑适用:
- 危害国家安全罪必须附加剥夺公权
- 严重暴力犯罪可附加适用(如故意杀人、爆炸等)
- 期限类型:
- 有期剥夺:1-5年,适用于有期徒刑罪犯,自主刑执行完毕起算
- 无期剥夺: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
四、法律效力特点
- 自判决生效时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 被剥夺期间再犯罪的,需重新计算期限
- 服刑期间政治权利自然受限,附加刑期从主刑结束后执行()。
该刑罚旨在防止罪犯利用公权力再次实施犯罪,同时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严肃性。具体执行标准需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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