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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公权的判决英文解释翻译、剥夺公权的判决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villenous judgment

分词翻译:

剥夺公权的英语翻译: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判决的英语翻译: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专业解析

剥夺公权的判决 (Judgment of Outlawry) 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古老法律概念,指由法院作出的正式宣告,将被判决者置于法律保护之外,使其丧失某些基本公民权利的法律后果。其核心含义与演变如下:

  1. 基本定义与法律效果

    该判决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普通法。当一个人被法院宣告为“法外人”(outlaw)时,意味着:

    • 丧失法律保护:该人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可以对其施加伤害(甚至杀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 丧失诉讼权利:该人无法在法庭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 财产没收:其财产可能被没收归国王或领主所有。
    • 社会放逐:该人被视为社会的敌人,被驱逐出正常的社会生活。

      (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对 "Outlawry" 的解释,强调其剥夺法律保护与权利的核心特征。)

  2. 历史起源与适用

    最初,剥夺公权(宣告为法外人)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 重罪犯逃避审判:被指控犯有重罪(felony)的人拒绝出庭受审或逃避逮捕。
    • 民事被告缺席:在重要的民事诉讼(尤其是涉及土地权利的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持续缺席。

      法院在满足特定程序(如多次传唤)后,可作出剥夺公权的判决。这是一种强制被告出庭或惩罚其逃避法律程序的严厉手段。

      (参考英国法律史著作,如 F. W. Maitland 的著作,描述早期普通法中剥夺公权作为程序手段的运用。)

  3. 在现代法律中的演变与残留

    随着法律制度的文明化发展,原始的、允许对“法外人”施加私刑的剥夺公权制度在19世纪已被废除:

    • 刑事领域:现代刑法中,逃避审判的罪犯会通过通缉、逮捕令等方式处理,而非宣告其为法外人。
    • 民事领域:缺席判决(default judgment)取代了民事剥夺公权,其后果是原告可能胜诉,但不会导致被告丧失法律保护或公民权。
    • 公民权剥夺 (Civil Death):现代法律中存在类似概念,称为“公民权死刑”(Civil Death) 或“公民权利剥夺”(Civil Disabilities),通常作为对犯有重罪或叛国罪的罪犯的附加刑。这可能包括:
      • 丧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丧失担任公职或陪审员的资格。
      • 丧失持有特定执照(如律师、医生执照)的权利。
      • 丧失某些民事权利(如签订合同、起诉或被诉的能力受限,但通常不是完全丧失)。

        (参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如 Richardson v. Ramirez (1974) 等,讨论对重罪犯选举权的剥夺及其合宪性争议。)

  4. 汉英词典视角下的对应与解释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剥夺公权的判决”通常直接对应"judgment of outlawry"。其解释会强调:

    • 这是一个历史性法律术语 (Historical Legal Term)。
    • 其核心后果是使被判决者处于法律保护之外 (placed outside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 并丧失某些法律权利 (deprived of certain legal rights)。
    • 需区分于现代刑法中因犯罪而导致的剥夺政治权利 (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后者是特定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的丧失,而非完全放逐于法律体系之外。

      (参考权威汉英法律词典,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对 “outlawry” 和 “civil death” 的释义。)

总结

“剥夺公权的判决”主要指英美法历史上将人宣告为“法外人”的司法程序及后果,使其基本丧失法律保护与公民权利。该制度本身已废止,但其体现的“因严重行为或逃避法律而丧失特定权利”的理念,在现代法律中以“剥夺政治权利”或“公民权剥夺”等受限形式存在。理解此术语需结合其历史背景与现代演变。

网络扩展解释

剥夺公权的判决是法院依法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资格刑,其核心是限制或取消犯罪者在特定时期内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剥夺公权(即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犯罪人四项基本权利:

  1.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法参与投票或成为候选人;
  2. 言论等六项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3. 担任公职资格:禁止在国家机关任职;
  4. 国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单位或人民团体的领导职位。

二、判决形式与期限

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判决分为两种形式:

  1. 有期剥夺(1-5年):适用于单独适用或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
  2. 无期剥夺:针对被判处死刑(含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若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期限改为3-10年。

三、法律后果

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罪者将面临以下限制:

四、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特定罪名,需结合《刑法》具体条款判定。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刑法》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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