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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審定的業主英文解釋翻譯、法庭審定的業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andlord of wirt

分詞翻譯:

法庭的英語翻譯: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審定的英語翻譯:

examine and approve
【經】 judgement

業主的英語翻譯:

owner; proprietary; proprietor
【經】 employer; landlord; owner; owner of property; property owner
proprietary; proprietor; shop keeper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法庭審定的業主”指經過司法程式确認財産所有權的權利人。該術語對應英文“court-adjudicated property owner”,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1. 司法确認程式

    法庭通過審理産權糾紛、繼承争議或執行裁決等法定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四十條),對不動産或動産的合法歸屬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判定。

  2. 權利主體特征

    業主身份需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即經司法認定後,權利人可憑生效裁判文書對抗第三人主張。

  3. 權能範圍界定

    審定結果明确業主對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物權,同時承擔《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包括遵守管理規約、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等。

網絡擴展解釋

“法庭審定的業主”指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根據法律和事實對房屋所有權人身份進行的司法認定。其核心依據和判定标準如下:

一、主要認定依據

  1. 産權登記
    産權證書是最直接的證明(如登記在誰名下即默認其為業主)。但若存在共有産權,共有人也視為業主。

  2. 實際居住與費用承擔
    長期實際居住且支付物業費、水電費等的主體,可能被認定為“準業主”(如尚未過戶的合法購房者)。

  3. 特殊情形

    • 離婚未分割房産時,實際居住一方可能被認定為業主;
    • 繼承或受遺贈但未完成登記的人,依法律文書可認定。

二、法律補充規則(司法解釋)

根據《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三、法院綜合考量因素

審判中會結合産權文件、實際使用情況、費用支付記錄、當事人關系(如家庭共有、買賣關系)等,綜合判斷業主身份,避免單一标準導緻的偏差。

示例場景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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