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dlord of wirt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examine and approve
【經】 judgement
owner; proprietary; proprietor
【經】 employer; landlord; owner; owner of property; property owner
proprietary; proprietor; shop keepe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法庭審定的業主”指經過司法程式确認財産所有權的權利人。該術語對應英文“court-adjudicated property owner”,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司法确認程式
法庭通過審理産權糾紛、繼承争議或執行裁決等法定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二百四十條),對不動産或動産的合法歸屬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判定。
權利主體特征
業主身份需滿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登記對抗主義”原則,即經司法認定後,權利人可憑生效裁判文書對抗第三人主張。
權能範圍界定
審定結果明确業主對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物權,同時承擔《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義務,包括遵守管理規約、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等。
“法庭審定的業主”指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根據法律和事實對房屋所有權人身份進行的司法認定。其核心依據和判定标準如下:
産權登記
産權證書是最直接的證明(如登記在誰名下即默認其為業主)。但若存在共有産權,共有人也視為業主。
實際居住與費用承擔
長期實際居住且支付物業費、水電費等的主體,可能被認定為“準業主”(如尚未過戶的合法購房者)。
特殊情形
根據《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
審判中會結合産權文件、實際使用情況、費用支付記錄、當事人關系(如家庭共有、買賣關系)等,綜合判斷業主身份,避免單一标準導緻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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