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gowned war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arguement; contention; contest; debate
【法】 argue; argufy; argumenta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法庭上的争辯"對應的規範譯法是"courtroom debate",指訴訟參與人依據法定程式,通過事實陳述與法律依據的對抗性論證來維護權益的司法活動。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方面:
法定程式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3條,控辯雙方在法庭調查階段有權對證據進行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可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展開辯論。這種程式設置保障了"法庭上的争辯"具有法律效力。
事實與法律的二元結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6條明确指出,辯論應當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展開。北京大學出版社《法律英語核心術語》将這種結構解析為事實争辯(dispute of facts)與法律争辯(dispute of law)的雙重維度。
對抗制特征
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民事訴訟法》研究顯示,我國庭審改革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元素後,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強度較過去提升37.6%。這種對抗性辯論通過《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7條确立的交替發言機制實現程式正義。
牛津大學《中國司法制度演進》研究報告指出,現代法庭争辯已從單純的口頭對抗發展為包含電子證據演示、專家輔助人出庭等多元技術手段的複合型論證體系。這種演進既保留了傳統辯論的對抗本質,又通過《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設五年綱要》确立的技術規範增強了事實認定的精确性。
法庭上的争辯,通常稱為“法庭辯論”,是訴訟活動中的核心環節,指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圍繞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通過陳述、反駁等方式闡明己方觀點,以影響裁判結果的訴訟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法庭辯論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活動,其核心在于通過舉證、質證、陳述意見等方式,對案件争議焦點展開系統性辯駁。例如,在民事訴訟中,原被告雙方需就證據的真實性、法律條款的適用性等問題進行針對性辯論,以争取法院支持。
法庭辯論與日常争辯(如普通糾紛中的争吵)有本質差異:前者需嚴格遵循訴訟程式和法律規則,且結果直接影響司法裁判;後者則屬于非正式的言語沖突,缺乏程式約束。
法庭辯論是司法公正的重要體現,既強調對抗性,又需在法定框架内理性表達訴求。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辯論策略,可進一步結合《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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