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to marry at some futue time
訂婚契約的詳細釋義(漢英詞典角度)
一、核心定義
訂婚契約(Engagement Contract),中文又稱“婚約”,指男女雙方以将來締結婚姻為目的所訂立的協議。在英文語境中,其法律術語為"Contract to Marry" 或"Betrothal Agreement",強調雙方對婚姻的預先承諾。該契約需符合自願、合意原則,但區别于正式婚姻登記,不具備直接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效力(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二、法律屬性與要素
雙方需明确表達結婚意願,體現“合意”(Mutual Consent)。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婚約不屬于強制履行契約,解除時無需承擔違約責任(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傳統上可通過書面協議、信物交換(如訂婚戒指)或公開儀式确立。英美法系中,書面形式可增強證據效力,但口頭約定亦可能被認可(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三、文化差異與約束力
四、現代實踐與效力
當代社會中,訂婚契約更多體現道德承諾與社會儀式意義。若涉及財産約定(如彩禮、贈與),可能適用《合同法》或《物權法》調整權屬關系(來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婚姻家庭法前沿》論文集)。
權威參考來源
訂婚契約(即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訂立的約定,屬于一種民間習俗性質的身份契約。以下是詳細解釋:
民間習俗屬性
訂婚是傳統儀式,包括交換信物、訂立婚書等環節,但根據《民法典》規定,隻有完成結婚登記才确立法律婚姻關系。
非法律強制效力
訂婚契約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不能強制履行。若一方不願結婚,隻需通知對方即可解除婚約,無需通過法律程式。
主體資格限制
不可代理性
必須由男女雙方自願訂立,代理行為無效。
道德約束為主
婚約更多體現社會倫理責任,若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法通過訴訟要求強制結婚。
對比項 | 訂婚契約 | 婚姻登記 |
---|---|---|
法律效力 | 無強制效力,屬民間約定 | 具有法定夫妻關系效力 |
解除方式 | 單方通知即可解除 | 需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程式 |
年齡要求 | 男≥17歲,女≥15歲 | 男≥22歲,女≥20歲(《民法典》規定) |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1049條關于婚姻登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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