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jects clause
mark; sign
【醫】 guide; mark; marker; scale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标的物條款(Subject Matter Clause)是法律合同中的核心組成部分,專指合同中明确約定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對象或實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6條,該條款需清晰界定交易對象的基本屬性、數量、質量等要素,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争議。
從漢英法律詞典視角解析,标的物對應英文術語"subject matter"或"object of the contract",在美國《統一商法典》UCC §2-105中被定義為"可識别的交易客體"。其法律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标的物條款常包含HS編碼、原産地證明等跨境交易要件,該實踐标準源自世界海關組織《協調制度公約》第3條。對于無形財産标的,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案例庫顯示,需特别注明權利歸屬證明文件編號及許可範圍。
标的物條款是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用于明确交易對象的具體屬性及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标的物。以下是詳細解釋:
标的物條款又稱品名條款,是買賣合同中列明交易商品名稱及關鍵屬性的條款。它通常以“商品名稱”或“品名”為标題,描述雙方達成交易的有形商品特征,如外觀、成分等。
根據《民法典》規定,标的物條款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和第五百九十六條明确要求合同需包含标的物條款。其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合同示範文本,可參考《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推薦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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