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案"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詞典中對應"final adjudication"或"conclusive decision",特指司法程式中具有終局效力的裁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該詞項包含三重核心要件:①經法定程式完成的司法審查;②當事人喪失上訴救濟途徑;③産生既判力(res judicata)的強制執行力。
在行政法領域,該術語延伸指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可訴行政行為,例如國務院對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商業語境中則轉化指合同糾紛的仲裁終局裁決,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規則第56條規定的"一裁終局"制度。
詞源學考證顯示,"定案"作為合成詞最早見于《唐律疏議·斷獄》,"諸獄結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家屬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辯"的司法程式記載,體現中國古代司法終局性原則。現代法律體系繼承該術語時,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63條明确"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的規範表達。
“定案”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對問題、事件或案件作出最終結論或決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動詞用法
指對案件、方案、計劃等進行最終确認或裁決。例如:“證據确鑿後,案件可以定案”。在決策過程中,常與“拍闆”搭配使用,如“拍闆定案”。
名詞用法
表示已确定的結論或決定。例如:“此事已成定案,無需再議”。
在法律語境中,定案特指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及最終判決。例如,台灣地區的司法體系規定“由法官決定案件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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