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案"作为法律术语在汉英词典中对应"final adjudication"或"conclusive decision",特指司法程序中具有终局效力的裁决。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释义,该词项包含三重核心要件:①经法定程序完成的司法审查;②当事人丧失上诉救济途径;③产生既判力(res judicata)的强制执行力。
在行政法领域,该术语延伸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可诉行政行为,例如国务院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商业语境中则转化指合同纠纷的仲裁终局裁决,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规则第56条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
词源学考证显示,"定案"作为合成词最早见于《唐律疏议·断狱》,"诸狱结竟,徒以上各呼囚及家属具告罪名,仍取囚服辩"的司法程序记载,体现中国古代司法终局性原则。现代法律体系继承该术语时,通过《刑事诉讼法》第263条明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规范表达。
“定案”是一个多场景使用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对问题、事件或案件作出最终结论或决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动词用法
指对案件、方案、计划等进行最终确认或裁决。例如:“证据确凿后,案件可以定案”。在决策过程中,常与“拍板”搭配使用,如“拍板定案”。
名词用法
表示已确定的结论或决定。例如:“此事已成定案,无需再议”。
在法律语境中,定案特指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及最终判决。例如,台湾地区的司法体系规定“由法官决定案件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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