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portation order
遞解令(Order of Deportation)是移民法庭籤發的司法命令,要求非美國公民強制離境的行政措施。根據《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第237條,該命令適用于違反移民法規的外籍人士,包括非法居留、犯罪記錄或威脅國家安全者。
美國司法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xecutive Office for Immigration Review)将其定義為“正式終止個人在美合法居留權并啟動驅逐程式的裁決”。執行機構國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下屬的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負責具體實施,涉及邊境管控、拘留及遣返流程。
法律學者在《聯邦移民法實務指南》中指出,遞解令與自願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若未在指定期限内離境,将面臨十年禁止入境處罰;後者則允許特定條件下主動離境以保留再次申請入境資格。
根據《聯邦法規彙編》(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8編第1240部分,被遞解人員享有上訴權利,可在30天内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提出異議。但該命令生效後,當事人将永久列入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的入境黑名單系統。
遞解令是美國移民法中的一項法律命令,要求非公民離開美國。以下是詳細解釋:
遞解令(Removal Order)是由美國移民法庭發出的正式指令,認定當事人違反移民法且無權繼續居留,需離境。該術語在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實施後,整合了原有的驅逐令(Deportation Order)和排除令(Exclusion Order)。
主要針對兩類人群:
可通過申請重開案件(Motion to Reopen)、上訴或申請特定豁免(如暫緩遞解)等方式嘗試解除,但需符合嚴格法律條件。
注:中文成語"遞解"(dì jiě)原指古代押送犯人的程式,與現代法律術語含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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